目前分類:小律師的思與辯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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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少年都不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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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女性主義者……嗯??
- Aug 26 Thu 2010 21:49
對自己的判決負責 -- 行政法院法官的「copy=>paste」密技
- Aug 18 Wed 2010 17:26
第四話:小成的故事
- Jun 20 Sun 2010 17:57
瑞士監獄參訪,與湖光山色的Lake Léman列馬湖畔
- May 22 Sat 2010 18:42
謝謝審判長的生日大禮? -- 兼談法庭合議制的空洞化
- Jan 22 Fri 2010 23:38
「天地雙煞」第二章 -- 別懷疑,這就是台灣法官的問案品質
- Dec 17 Thu 2009 21:36
Q & A 非智問答:98年指考《公民與社會》題目
Amsterdam, the Netherlands
準備好了嗎?以下98年指考《公民與社會》科題目,你能答對幾題?
2.未曾接觸毒品的李小明為19歲的大學生,
某日與同學結伴至校外狂歡,並受他人慫恿,
吞下二顆不知名藥丸,之後被警察臨檢,
並查出吞下的藥丸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規定的第二級毒品。
關於此現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慫恿李小明吞下藥丸的人,因為未吞食藥丸,故未違反法律規定
(B)李小明吞下不知名藥丸,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施用毒品行為
(C)因為李小明仍為學生,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的相關程序審理
(D)法官確定李小明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後,應判決其入監服刑
3.陳小華具有模仿天份,時常在班上自編劇本模仿名人,是班上的開心果。
他最大的心願是可以上著名的電視模仿節目表演,
因此常常將自己的模仿演出上傳到網路上,
並且註明「歡迎下載,並請轉寄支持」,以求增加知名度,
希望有朝一日可以一圓星夢。對於小華的這些行為,
由保障著作權的角度來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著作權既然是保障個人的創作成果及發明,法律性質就是一種非財產權
(B)陳小華對於自編的劇本是否享有著作權,應以作品的獨特性為判斷標準
(C)陳小華完成劇本後,應向主管機關登記,才能主張別人不得抄襲其作品
(D)網友將陳小華演出的作品檔案貼在自己的部落格,未侵害陳小華的權利
- Oct 30 Fri 2009 23:03
第三話:他只是一位根本不該關在牢裡的精神病患…
- Oct 06 Tue 2009 23:45
當事人的淚水與下一個二年
- Sep 16 Wed 2009 00:02
當手上活生生的訴訟案件成為熱騰騰的國家考試考題時…
Menai Bridge, Anglesey, North Wales, UK
甲任職某航空公司,為資深座艙長,
於民國(下同)98年1月5日進入乙農會大樓搭乘丙公司廠牌電梯時,
突因鋼纜斷裂導致電梯墜落至地下室機坑,致甲脊椎摔傷,
經送醫急救仍半身癱瘓,無法再任原職務。
經查系爭電梯於90年1月1日出廠安裝於該農會,
自啟用日起至事故發生日均由丁公司作全責定期保養維修。
試問:甲向丙、丁依民法之規定請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依據?請詳述理由。
又甲認為乙農會對其損害亦應與丙、丁連帶負賠償之責,
依民法之規定,甲對乙農會之主張有無依據?請詳述理由。
記性好的人如果偶爾會來這個部落格鬼混,
可能會覺得上面試題的事實背景有些似曾相識。
這是今年司法官特考《民法》試題的第2題,
卻也是一件我出國前曾經手、回國後現在仍舊親自處理的訴訟案件。
- Mar 10 Tue 2009 00:10
The Reader為愛朗讀 -- 在朗讀中追尋往事
- Mar 05 Thu 2009 23:18
北所警告扁別絕食 不適當 (蘋果日報)
- Feb 15 Sun 2009 18:08
我那曾經投入人權法師門的同學
我在承辦檢察官的欄位看到你的名字時,心裡是萬分詫異的。
我知道你承辦的是一件社會矚目案件。
清晨前夕、天色最黑最黑的時刻,一把無名火,
焚燬鬧區的一棟小公寓,燒死了原本和樂融融的一家四口。
只有老母親逃過一劫,儘管也身受重傷。
除了年輕夫妻之外,兩個小男生,分別都才10歲上下,
來不及回到學校在操場上奔跑吶喊,卻冤死地葬身火窟。
身為指揮轄區警察偵辦的檢察官,我相信你當時肩頭的破案壓力是異常沉重的。
我知道你承辦的是一件社會矚目案件。
清晨前夕、天色最黑最黑的時刻,一把無名火,
焚燬鬧區的一棟小公寓,燒死了原本和樂融融的一家四口。
只有老母親逃過一劫,儘管也身受重傷。
除了年輕夫妻之外,兩個小男生,分別都才10歲上下,
來不及回到學校在操場上奔跑吶喊,卻冤死地葬身火窟。
身為指揮轄區警察偵辦的檢察官,我相信你當時肩頭的破案壓力是異常沉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