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小律師的思與辯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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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ina, Bali, Indonesia

颱風來,在FB上看到國中同學K的post。

今天依照颱風要來的慣例,提早一個小時去市場買菜,
說買菜是太客氣了,根本就是在搶菜。
昨天已經答應要幫我留二箱高麗菜的老闆,
今天去的時候說只剩一箱,要800元。
我開玩笑說昨天不是才600?老闆說昨天是昨天,今天是今天,
800給你算比較便宜了…,說不定明天就要1000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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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a Gajah, Bali, Indonesia

http://www.youtube.com/watch?v=Fm_dlpB0Wmc
18禁,請自行點選連結,看一看笑一笑就好。

我的重點,是一開始的這段歌詞:
…We go to her place and we fooled around
We throw all our clothes to the ground
We begin as she turns out the l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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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ra Ulun Danu Beratan, Bali, Indonesia

最近燒得火熱的不適任法官問題,可以明顯地看出指向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分別是法官的獨立性(審判是否受到不當干預,例如收賄或關說),
以及法官在審判職務上的表現。對於後者,國內的司法改革運動一向著墨甚多,
又大略可以分為法官的開庭態度、裁判品質等兩個面向。
對於後者,除了利用旁聽機會了解法官的訴訟指揮方式是否有瑕疵,
另一個可供公開檢驗的對象,就是已經放上網路、可以對外接受檢驗的判決文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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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ra Tanah Lot, Bali, Indonesia

昨天南下,參加C老師的殺人案審理程序。
開庭的過程有些曲折,庭訊後特意還去了一趟當事人家中。
在回程的高鐵上,一時百感交集,匆忙用筆電寫下了一些心情。


C老師的案件再次開庭。老闆因故無法到場,
臨時改由我單獨上陣,與C的母親約在法庭前碰面。
在老闆背後協助撰狀與查找資料長達一年有餘,這反而是我第一次參加C老師的庭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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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到日內瓦參加國際人權會議,當然還是有一些正事要辦。
除了佔了一大半參加會議外,我們還透過外交單位的協助聯絡安排,
獲得瑞士法務部門的同意,得以有一整天的時間前往參訪位在
Geneva郊區的小鎮Morges旁、一座管理密度較低的監獄。


一早由Geneva車站,搭上延著Lake Léman列馬湖行駛的通勤火車,
目的地是以位在阿爾卑斯山腳下、擁有優美湖畔風景的小鎮Morges蒙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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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ke Léman, Morges, Switzerland
(整理一下已被荒煙漫草埋沒的blog…)

先談一個參加研討會時聽到的「趣聞」。
幾個月前,在一場關於司法改革議題的研討會中,
一位應邀出席的退休法官,談到他在退休前夕所承審的最後一個案件。
或許是即將離開作了十幾年的法官工作,一時心有所感,
認為應該以司法裁判留給後人一些值得學習的legacy,
於是他幾經思索,決定選擇了一條鮮少有人走過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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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我為什麼總是跟公務員對衝??)

出國之前的我,從前輩口中耳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天地雙煞」的故事。
不久後又十分「好運」地,手中一件案件剛好分案由其中一煞審理,
於是還是菜鳥的我,就有了天地雙煞的初體驗
不論開庭態度、判決論述方式,都算是讓青澀的我大開眼界

幾年過去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來來去去,
但雙煞依舊不動如山,穩坐審判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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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sterdam, the Netherlands

準備好了嗎?以下98年指考《公民與社會》科題目,你能答對幾題?

2.未曾接觸毒品的李小明為19歲的大學生,
某日與同學結伴至校外狂歡,並受他人慫恿,
吞下二顆不知名藥丸,之後被警察臨檢,
並查出吞下的藥丸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規定的第二級毒品。
關於此現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慫恿李小明吞下藥丸的人,因為未吞食藥丸,故未違反法律規定
(B)李小明吞下不知名藥丸,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施用毒品行為
(C)因為李小明仍為學生,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的相關程序審理
(D)法官確定李小明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後,應判決其入監服刑

3.陳小華具有模仿天份,時常在班上自編劇本模仿名人,是班上的開心果。
他最大的心願是可以上著名的電視模仿節目表演,
因此常常將自己的模仿演出上傳到網路上,
並且註明「歡迎下載,並請轉寄支持」,以求增加知名度,
希望有朝一日可以一圓星夢。對於小華的這些行為,
由保障著作權的角度來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著作權既然是保障個人的創作成果及發明,法律性質就是一種非財產權
(B)陳小華對於自編的劇本是否享有著作權,應以作品的獨特性為判斷標準
(C)陳小華完成劇本後,應向主管機關登記,才能主張別人不得抄襲其作品
(D)網友將陳小華演出的作品檔案貼在自己的部落格,未侵害陳小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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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marty Firth, Scottish Highlands, UK

C老師的案件,一轉眼過了半年多過去了。

年初回國後一到職,合夥人看了我的畢業論文題目,
毫不猶豫地將卷宗交到我手上。當時C老師的案件已經進行到二審,
而他也被法院羈押在看守所長達二年多。
案件正在高雄高等法院審理,我受限於律師公會的登錄規定,
無法前往高雄開庭並擔任C的辯護人,只好成為老闆身旁出主意的小跟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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Île de la Cité西堤島, Paris, France

今天下午,手上有個刑事案件宣判,
雖然心裡已經有底,但還是撥個電話問了書記官。
果然不出所料,無罪。

當事人L是個有些失意的四十多歲中年人。幾年前經人介紹,
繳了快10萬元參加直銷公司,但因興趣不合、又覺得公司不太對勁,
拉了一位下線、領了幾千元獎金後,就沒再進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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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ai Bridge, Anglesey, North Wales, UK

甲任職某航空公司,為資深座艙長,
於民國(下同)98年1月5日進入乙農會大樓搭乘丙公司廠牌電梯時,
突因鋼纜斷裂導致電梯墜落至地下室機坑,致甲脊椎摔傷,
經送醫急救仍半身癱瘓,無法再任原職務。
經查系爭電梯於90年1月1日出廠安裝於該農會,
自啟用日起至事故發生日均由丁公司作全責定期保養維修。
試問:甲向丙、丁依民法之規定請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依據?請詳述理由。
又甲認為乙農會對其損害亦應與丙、丁連帶負賠償之責,
依民法之規定,甲對乙農會之主張有無依據?請詳述理由。


記性好的人如果偶爾會來這個部落格鬼混,
可能會覺得上面試題的事實背景有些似曾相識。
這是今年司法官特考《民法》試題的第2題,
卻也是一件我出國前曾經手、回國後現在仍舊親自處理的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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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近10年前,在大三的刑事訴訟法課堂中,
就已聽聞林鈺雄老師提到這位左手寫法學論述、右手寫經典小說的奇才Bernhard Schlink;
研一時,頗好文學的林東茂老師,再次在課堂中提及這本令他感動不已的小說。
於是我懵懵懂懂地買了小說的中文版《我願為你朗讀》,
利用國考結束後的閒暇,又似懂非懂地幾天讀完。
現在回首當時,我似乎沒有真正體會小說企圖表達的深層涵義;
唯一印象深刻的,是我至今仍舊比較喜愛中文版的書名:《我願為妳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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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Ives, Cornwall, UK

這篇短文刊登在蘋果日報政治版專欄,2009/Mar./05。
原文約1900字左右,應編輯要求濃縮至1300字;
編輯另外也改了標題。此處為原稿

其實文章在上星期四就已完成,但等了一星期沒下文,少了時效性與話題性,
原以為大概不會刊出,沒想到Ani的弟弟今天神來一筆買了份蘋果日報,
才意外發現他姊夫的名字竟然用油墨印在報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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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承辦檢察官的欄位看到你的名字時,心裡是萬分詫異的。

我知道你承辦的是一件社會矚目案件。
清晨前夕、天色最黑最黑的時刻,一把無名火,
焚燬鬧區的一棟小公寓,燒死了原本和樂融融的一家四口。
只有老母親逃過一劫,儘管也身受重傷。
除了年輕夫妻之外,兩個小男生,分別都才10歲上下,
來不及回到學校在操場上奔跑吶喊,卻冤死地葬身火窟。
身為指揮轄區警察偵辦的檢察官,我相信你當時肩頭的破案壓力是異常沉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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