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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ta & Geoffrey were in Nottingham UK, now missing the British sky in Taiwan...

部落格全站分類:心情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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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16 週六 201002:52
  • 二度蜜月重遊 Bali峇里島 -- Danau Batur巴度湖與Mount Batur巴度火山一帶



峇里島北部一共兩天的包車自由行程,我們選擇一般觀光客會走的兩條路線:
一條是往稍偏東方的Kintanami地區前進,主要環繞著
Danau Batur巴度湖與Mount Batur巴度火山一帶;
另一條則是走向峇里島中央的山區,遊覽Danau Beratan布拉坦湖一帶的知名景點。
相較而言,第一條路線距離我們投宿的Lovina及Singaraja較遠,
而且景點較分散,必須在包車上花費較多時間,
但巴度火山與火口湖的壯麗景觀,仍舊值得一遊。
如果只打算在峇里島停留一天,建議只走第二條路線即可;
而如果是從峇里島知名的古城Ubu烏布前往北部Lovina繞一圈再回來,
則可以考慮兩條路線各走單趟,剛好一去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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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我們从 -- 未了的異國遊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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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08 週五 201023:27
  • Geneva日內瓦漫步

日內瓦的地標:Jet d'Eau大噴泉

在瑞士Geneva日內瓦停留了一週,扣除參加國際人權會議的3天、
參觀位在Morges的監獄1天、直攻法國Chamonix與Mont Blanc白朗峰1天,
剩餘的時間其實已然不多。再加上我們在2月歐洲寒冷的冬末時節到訪,
正是天氣最濕冷之際,幾乎整個星期都在下雨、無緣見到湛藍的歐陸天空,
也就沒什麼機會好好欣賞Geneva日內瓦這座非常國際化的城市。
好在就在離開瑞士前夕,天色隨著我們從Mont Blanc白朗峰下山逐漸轉晴,
總算可以利用週日午後,眾人擺脫參加國際會議以及來自國內繁瑣事務的壓力,
愜意而悠閒地漫步Geneva街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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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我們从 -- 未了的異國遊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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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30 週四 201023:23
  • 二度蜜月重遊Bali峇里島 -- Aditya Beach Resort Lovina

Aditya Beach Resort Lovina

遠離塵囂的Lovina,觀光客數量不如峇里島南部地區,
因此也不像Kuta或水明漾等地區,四處盡是高級Villa或五星級飯店。
Lovina週邊較具規模的飯店,雙手大約就可以屬得出來,我們選擇了價格比較平實,
距離Lovina不會太遠、覓食不致於發生困難的Aditya Beach Resort。
即使直接選擇最高檔的海景Cottage,價格還是比墾丁夏天的面海套房便宜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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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我們从 -- 未了的異國遊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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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2 週三 201018:32
  • 二度蜜月重遊Bali峇里島 -- 行程規劃與靜謐閒散的Lovina

慵懶地泡一天的游泳池

四年前的蜜月,我們在預算及規劃行程都緊湊有限的狀況下,
只選擇距離較近、費用較便宜、最為popular的旅行社峇里島五天四夜機加酒行程,
停留之處不外是初次來到峇里島之人最常去的幾個地方,例如:
Kuta庫塔、Jimbaran金巴蘭、Nusa Dua與古城Ubu烏布。
時隔四年(哇…時光飛逝耶),在一陣海外漂泊之後,
我們總算在今年夏天再次擠出數天假期,規劃短程的東南亞島嶼放鬆旅行。
原本還將眼光望向關島、蘇美島或普吉島,但不知為何兩人就是不想去只有
沙灘、藍天、pub、外國人與五星級酒店的「歐美化」觀光小島,
survey了一圈,最後依舊選擇了峇里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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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我們从 -- 未了的異國遊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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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4 週二 201015:57
  • 同學少年都不賤



Lovina, Bali, Indonesia
颱風來,在FB上看到國中同學K的post。
今天依照颱風要來的慣例,提早一個小時去市場買菜,
說買菜是太客氣了,根本就是在搶菜。
昨天已經答應要幫我留二箱高麗菜的老闆,
今天去的時候說只剩一箱,要800元。
我開玩笑說昨天不是才600?老闆說昨天是昨天,今天是今天,
800給你算比較便宜了…,說不定明天就要1000了。
我...也只能含淚買下了。接著又買了3箱大黃瓜(刺瓜)、1箱小黃瓜、
10斤的油菜、10斤的青江菜…,也不知道吃到什麼時候才吃得完。
不過說句難聽的,這些菜就算是爛了一半,只剩一半能用,
那樣的價錢都比颱風過後還要划算...。
我看明天我就在店的前面也擺攤賣點菜好了,加減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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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小律師的思與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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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05 週日 201023:33
  • 我是女性主義者……嗯??





Goa Gajah, Bali, Indonesia

http://www.youtube.com/watch?v=Fm_dlpB0Wmc
18禁,請自行點選連結,看一看笑一笑就好。

我的重點,是一開始的這段歌詞:
…We go to her place and we fooled around
We throw all our clothes to the ground
We begin as she turns out the lights
I start but feel something so very extra tight…

這段歌詞,讓我們看到男女交往初期的互動方式或親熱模式。
原本只是十分Kuso的MV,卻因為最近發生的一些事,
與手上碰巧遇到的一個case,讓我感觸良多。


幾天前的這篇文章,我簡單說明了開庭之前C老師的老母親
在法庭外,向我叨唸著小成與媽媽間的重逢與相處問題。
我的描述,是照個小成的阿嬤告訴我的內容,幾乎是原文照引。
結果,在救援C老師的司法改革網路群組中,幾位女性主義立場較鮮明的同伴,
挑明地認為我的文字敘述,反映了傳統父權觀念中的惡媳婦形象:
拋夫、棄子、不奉養公婆、不講理、先生出事了才跑回來搶監護權等。
在女性主義者的文本分析理論中,文字一旦生成,
就脫逸了作者原本的意圖,而可供外人進行檢視分析。
於是,不管if I did mean it not,我的文字內容,
就反映了我的觀念,恐怕帶有貶抑、歧視女性的父權心態傾向。
不管這是正面建議或負面批判,終於,我領教到女性主義者的威力了。

又過了幾天,老闆丟給我一個有趣的案件。
當事人T當時是一位大四男學生,正在準備研究所考試。
偶然在社團認識的女同學K,某晚向她哭訴生活有壓力、感情不順利等事,
聊著聊著就來到T在外租屋的房間。儘管K當時有男友,
兩人還是情不自禁地開始親密行為。就像上頭的歌詞描述一樣,
從靠著牆、來到床上、脫了上衣、互相親吻身體、男生的手開始不安分地上下游走,
準備解開女生褲頭的繩子………………………………。ㄟ…尷尬,
怎麼是死結,綁那麼緊,還打不開。這時K出聲說:不要好了,就到這裡吧。
男生於是十分gentlemen地踩了煞車,半開玩笑地說:
「那個結怎麼開啊?」想要化解尷尬;
「不告訴妳!」可以想像,歡愉的氣氛,帶著來自女方的巧笑倩兮。

兩人當晚,就此各自回家。男生忙於準備研究所考試,女方也有男友,
當晚發生的一切,像夢境一般逐漸在兩人的記憶中飄散模糊。
過了四個月,T突然接到警察局的通知,說K控告他性侵害未遂;
同一天,T又被學校教官約談,說女方指控她涉及校園性騷擾行為。
猶如晴天霹靂,T莫名被掛上強暴犯的牌子,生活大亂。
儘管過了一年,檢察官認為性侵害罪嫌不足,對T不起訴處分,
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還是認定T違反的K女的意願強行性騷擾,
先記了2支大過,不久又改為2支申誡。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理由是這樣的:兩人在親熱過程中,
T伸手進去K的褲子內,企圖觸摸私密部位,遭到K拒絕,並明確說「不要」,
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以明示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之行為」,
所以T的行為是性騷擾。對於已經畢業的T而言,小過或申誡已是其次,
反而是這個判定若此確定,他將一輩子都要背負著性騷擾、色狼、變態男子的罵名。
一生的名譽、未來求職、工作、交友甚至婚姻,恐怕將全部受到影響。


說實話,我被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判定理由給嚇著了。
我不曉得,這些委員們,有沒有與異性互動、交往、從事親熱行為的實際經驗?
在K與T的案發過程前段中,兩人既非男女朋友,但又互有好感,
接受彼此撫摸親吻,當然是情不自禁地一步一步地互相探索,深入未知的領域。
如果上面的理由可以成立,是不是在男女交往初期進行親熱活動時,
每進行一個動作前,還要先以口頭詢問取得對方明確同意,才能踏入下一步?
若是這樣,一動一動都要獲得對方同意,情形就會變成這樣:
「親愛的,我可以碰你嗎?」「我可以輕撫妳的肩頭嗎?」
「我們可以躺下並靠緊嗎?」「我可以解開妳的內衣嗎?寶貝…」
「Dear, 我可以把手…」
只要少一次同意,男方就是未經允許從事具有性意味的行為,
讓女方感到不受歡迎或尊重,而構成性騷擾,輕則申誡,重則記過或退學。
我只要想到這裡,就感到無止盡的荒謬與愚蠢。
我真的不希望,未來對我的子女進行性教育時,還得要告訴她/他:
「每一動作前都要取得人家的同意,才是尊重異性,才不是性騷擾…」

簡單地講,這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判定理由,絕對不是正常的男女互動模式。
原本性別平等教育法給予性騷擾較寬廣的定義時,想像的是類似公車鹹豬手的狀況;
因此色狼趁亂下手,儘管被害人此刻才發覺,並表明不悅、不受尊重、不歡迎,
色狼之前的行為還是構成性騷擾。但如果套用在T的身上,
難道他與K互相探索彼此的身體與情慾,居然會變成侵犯女性的性自主權?
K在中途說「不要」,是指「到此為止」,因此男方如果打算強行繼續進行,
就會構成性騷擾或性侵害;但之前一切的親吻撫摸,不是仍在K的同意範圍內嗎?


更誇張的是,學校依法成立了性騷擾調查小組。五位成員,全部是女性。
目前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只規定小組成員的女性比例必須佔全部的1/2以上。
也就是說,調查小組絕對不可以全部是男性,否則調查程序必然違法;
但可不可以全部是女性?嗯…純粹文字解釋,似乎可以…。
於是,全部是女性的調查小組,很快地不顧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
堅持認定T的行為違反K女意願、構成性騷擾。
T不服,向主管機關申復,主管機關還是認為:調查小組全由女性組成,不違法…。

我在這裡,再次被嚇到了。
十幾年來台灣的女權運動,爭取的是校園或職場上對女性的尊重與實質平等。
因此,單是法規要求性騷擾的判定程序要符合性別平等原則,還不足夠,
因為人類(或男人)會不自覺地受性別歧視的潛意識影響,作出不利被害女性的決定,
於是才有了性別平等教育法中,要求調查小組女性成員必須超過1/2的規定。
那麼,如果以往調查小組成員全是男性,必然被女性主義者罵個臭頭、一群沙豬,
現在調查小組全是女性,難道就不算性別不平等、歧視男性、或侵害T的平等權?
如果全部男性的調查小組總是會偏袒加害人,
難道全部女性的成員就不會習慣性忽視男性一方的聲音?
從前慷慨激昂地批判父權社會體制的女性主義者,現在成為
學校或主管機關中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竟認為這樣的調查小組成員不違法,
究竟是成為眼裡只剩法律文字的法匠、忽視性別平等教育法
「促進性別實質平等」的立法意旨?還是真心地認為校園
性騷擾事件都該由女性判定、此刻的T就活該倒楣被認定是色狼?
這已不是單純的見樹不見林或駝鳥心態,也不僅是出現了雙重標準。
女權運動的蓬勃發展,我們擁有了各式促進性別平等的進步立法,
但在實際操作上,卻容易變得矯枉過正,成了T案的這副德性。


研究所時,懵懵懂懂地讀了一些女性主義作品。來到英國,
修了Sexuality and Law一門課,更是整個人泡在女性主義論述中一陣子,
滿腦子Judith Butler, Andrea Dworkin, Catharine MacKinnon等人的作品。
然而,我似乎一直不是十分服膺女性主義思想,儘管在某些層面,
我始終激進地支持女性在生活、職場、性自我決定權,
甚至在家庭關係方面的自主權。激進程度,或許不輸Ani。
但最近,先是「小成的故事」引來的批判,繼而有T的案件中
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的詭異結論,以及主管機關強力護航調查小組全由女性組成,
讓我有些啞口無言。

我算是女性主義者……嗯?
那麼,我這篇文章,又是充斥著父權心態了嗎?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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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小律師的思與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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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26 週四 201021:49
  • 對自己的判決負責 -- 行政法院法官的「copy=>paste」密技





Pura Ulun Danu Beratan, Bali, Indonesia

最近燒得火熱的不適任法官問題,可以明顯地看出指向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分別是法官的獨立性(審判是否受到不當干預,例如收賄或關說),
以及法官在審判職務上的表現。對於後者,國內的司法改革運動一向著墨甚多,
又大略可以分為法官的開庭態度、裁判品質等兩個面向。
對於後者,除了利用旁聽機會了解法官的訴訟指揮方式是否有瑕疵,
另一個可供公開檢驗的對象,就是已經放上網路、可以對外接受檢驗的判決文字內容。

對於判決內容,檢驗的方式本來有很多種。
最素樸的方法,可能是將特定法官每年作出的上百份判決,拿著放大鏡逐一檢視,
確認有無明顯偏袒特定當事人,或適用法律或調查事實上的重大疏失。
如此雖然辛苦,但一步一腳印的結果,也容易發現平常不會注意到的treaky之處。

有一回,參與司法改革的朋友給我看了幾個行政法院判決,說在某一份關於
綜合所得稅法爭議的判決理由中,法官花了不少篇幅闡述綜所稅的體系及運用規則。
他不曉得這一大堆文字(約2500字),算不算法官特別有所發揮的實質理由;
如果這些論述與案情無太多關係,判決理由就有太過粗疏的可能。

這年頭網路科技發達的結果,造就了人肉搜索、網路全民公審的風潮。
司法院苦心建置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方便法律門外漢也可以輕鬆搜尋到需要的判決;
但當我們需要了解一份判決文字有無「過度」引用其他裁判時,
其實也可循同一模式進行確認,利用判決中較特殊的關鍵字,
在歷來的行政法院判決中進行全文檢索。

朋友交給我的,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1號綜合所得稅法事件判決。
法官確實在理由的五、以下,花了二千多字詳細說明個人綜合所得與營利事業所得的區分。
不過,論述的格式、用語都相當特殊,實在不像一般行政法院判決的文字,
甚至連「跑單幫之性格」這樣有些庶民風格的用字都跑出來了。
好吧,就用「跑單幫之性格」這六個字,下去搜尋其他行政法院的裁判。

只花了1秒,司法院網站告訴我過去已經有5個判決用過這幾個特殊用字。
就像以前在確認學生論文有無抄襲嫌疑的狀況,邏輯上自然是看年份最早的那一份判決。
十分巧合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840號判決也是關於綜所稅的爭議;
再稍稍瀏覽一下判決內容…,哇,判決理由幾乎每個字都相同耶;
再拉到判決最尾巴,看一下受命法官的名字。
嗯,一切的疑惑,都獲得了解答。


電腦與網路科技的發達,讓著作抄襲的糾紛越來越多。光是在校園中,
學生論文互抄,教授為求升等或績效而抄襲他人著作,幾乎是每天都在發生。
被抓包後,學生的科目被當,教授輕則被懲處、重則被剝奪教師資格,也都時有所聞。
爭議的關鍵,應在著作權法第44到65條揭示的「合理使用」原則應如何適用。
當然,這是個浩瀚無涯的研究題目,一百本博士論文也研究不完。
不過,今天不用把問題想得太複雜,拿出大學時寫報告的common sense就夠了:
如果你「逐字」引用別人已經發表的文字,卻連個引註都沒有,
那麼幾乎可以確定的是,你已經構成抄襲別人的著作了。
這裡的「逐字」,也不必每個字句都相同,而只要經過比較之後,
發現二者的文字、句子、章節、體系或內容安排等表達方式有「實質近似」,
就可能構成抄襲,也就是「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
在著作權法中,這可是會有刑責的。

不幸的是,今天我拿在手上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1號判決理由,
偏偏就和四年多前、同一法院的93年度簡字第840號判決理由,
有二千多字幾乎完全相同,而且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引用對方的引註說明。
換算一下,差不多就是一篇大學法律系學生修習「租稅法」時交出的期末報告。
如果今天這抄襲的狀況鬧進法院中,我想有99%以上的機會將違反著作權法。
至於誰抄誰,我想已經相當明顯了。
(更慘的是,同一段文字已經在96年間被另一位法官逐字引用過。
也就是說,98年度訴字第361號判決應該算「第三任幫主」…)

咦?好像不大對勁。如果一般人都不能任意抄襲、過度引用他人著作,
為什麼法院就可以直接、成篇地引用過去的裁判,難道法院判決都沒有著作權?
當這種恐怕已經觸犯刑責的事實,還發生職司審判、可以將抄襲
他人著作的被告送進牢裡的法官身上時,我不禁感受到一股特殊的、衝突的美感。
偏偏,這種「天下文章一大抄」、法官不停動動手指進行「copy=>paste」
的實際情況,在十餘年的行政法院判決歷史中,還每天都在上演。
這不是「只准州官放火」,會是什麼?

不過,站在司法改革的觀點,我關心的倒不是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畢竟用心撰寫實質理由、企圖拓展行政法實務發展的法官,
說不定十分樂意他的判決文字,被同事或後輩反覆地引用。
我想說的是,前人的判決並非完全不能引用;如果案情相同或近似,
前人的判決文字又相當精練細緻,法官發現自己力有未逮時,當然可以逐字引用。
但是,根據以下理由,我認為法官在引用時,仍必須註明引用的對象:
1.基於對他人著作權的尊重、「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法律平等適用精神,
以及對於國家將審判事件交付到自己手上的責任心,
法官當然必須說明他製作給當事人的判決理由,
是根據自己個人的確信判斷,還是參考了前人相似案件的說理。
如果今天法官的判決理由又多又長又細緻,博取了外界
「哇~~好認真喔,論述綦詳…」的熱烈掌聲,事後卻發現根本只是拿他人文字充篇幅,
我想這不僅是沽名釣譽,而是根本不尊重自己獲得國家賦予司法審判權的不負責態度。

2.更重要的是,法院判決是必須供外界用放大鏡檢視的。
法官在判決理由中引用了前人的文字,當事人與外界都必須知道來源,
才能按圖索驥,知道你的引用對象是否正確、案情事實有無近似、類比是否妥當。
惟有如此,確認法官說理的脈絡與前案確實相同或相似,此時的引用才能讓人放心。
舉例而言,歐洲人權法院(ECtHR)半世紀以來的判決已汗牛充棟,
每年都有多不計數的相似案例會來到法官面前。
此時,法院為求減輕負擔,不希望再花費篇幅詳細論證,
或是為了再次宣示一直以來的明確立場,判決中就會不停地“The Court recalls that…”。
比如說,在Dickson v UK這個關於監獄受刑人生殖權利的判決中,
歐洲人權法院為了引用數年前十分知名的Hirst v UK判決理由,
就明確地寫明“The Court recalls the above-cited Hirst judgment, which concerned…”
類似的狀況,我國大法官也會指明解釋文中出現過去的論述,是出自於哪一號解釋。
例如還熱騰騰的釋字第680號解釋,大法官提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時,
就引用了一段釋字第522號解釋的文字,並註明「本院釋字第五二二號解釋參照」。


但是,我們的行政法院法官似乎還欠缺尊重他人著作權、對自己判決內容負責的概念,
仍不停地成段、成篇引用過去的裁判文字,卻連個簡單的出處或引註都不願施捨。
不知情的民眾或當事人乍看之下,還以為行政法院法官經過深入研究,
特意在判決中苦口婆心建構行政法學體系,詳細說理,希望你們了解法院的苦心...;
但一切卻不過只是一層可口的糖衣。剝開後只剩空洞虛假的內餡,
與證明法官經常是「copy=>paste」技巧箇中高手的隱約痕跡。

下次看到行政法院判決出現精闢的論述、獨到的見解、庶民化的用語時,
別高興地太早,先搜尋一下司法院的裁判書查詢系統。
或許,會有不一樣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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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18 週三 201017:26
  • 第四話:小成的故事



Pura Tanah Lot, Bali, Indonesia
昨天南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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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小律師的思與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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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10 週二 201016:47
  • 小健行 -- 磺嘴山與鹿崛坪瀑布



勇腳的Vincent帶領我們征服台北市的最高點七星山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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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我們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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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31 週六 201014:52
  • 五分鐘遊貓纜 -- 我再也不去了(怒)…



冒著利益衝突的小風險,利用週末去一趟文山區的機會,
和Ani順道繞去動物園試乘貓纜。身邊越來越多同事朋友已搭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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