Île de la Cité西堤島, Paris, France

今天下午,手上有個刑事案件宣判,
雖然心裡已經有底,但還是撥個電話問了書記官。
果然不出所料,無罪。

當事人L是個有些失意的四十多歲中年人。幾年前經人介紹,
繳了快10萬元參加直銷公司,但因興趣不合、又覺得公司不太對勁,
拉了一位下線、領了幾千元獎金後,就沒再進公司了。
沒想到一年後,公司倒閉,負責人與幾位高層幹部都被檢調搜索約談,
認定公司實際上是違法吸金的老鼠會,以違反公平交易法起訴。
高層以下,中階幹部自然跑不掉,一併認定為共犯而起訴;
但最冤的是,像我們L這樣幾乎是最下層的人物,
手上只有一位下線,自己與上線也久未謀面,
居然只因為檢調在公司上下線名單中瞄見L的名字,
就把他拉進來一併列為被告,約談了一次就直接起訴。
但最讓L不能接受、甚至極端憤怒的是,
實際上他應該是本案被老鼠會詐騙、吸金的被害人,
法律保護他們的權利向公司高層求償都來不及了,檢察官居然還把他列為被告起訴。
更誇張的是,若說L是詐騙他人投資、吸金的違法被告,
檢察官也沒有傳喚他的下線、列為被害人,
其他公司幹部也早就遺忘了這號幾乎沒進過公司的小人物、無名氏。
於是,本案等於毫無與他直接相關的犯罪證據,
唯一的證據或許就是那份不知從哪裡搜出來的上下線名單。

L家住苗栗,而這個案件被告多達將近30人,一審下去就是2年多,
L也就三番兩頭必須向公司請半天假,特地來一趟台北開庭。
而即使我們在法庭上一再說明本案缺乏直接證據,L與其他高階、中階幹部不同,
根本缺乏他直接參與老鼠會經營、吸金或詐騙他人投資的證據,
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卻始終不為所動,老神在在地端坐在公訴人席位上,
每次開庭時不發一語,法官詢問時就制式地回應一聲「如起訴書所載」。

上個月結辯時,幾位與L一樣實際上是被害人、
卻莫名被檢察官起訴的被告,終於在法庭中爆氣了。
悶了2年,他們心中滿滿的鬱悶不吐不快,徹底地利用結辯時間向法官大吐苦水,
不斷指摘偵查檢察官沒調查、亂起訴,開庭時蒞庭檢察官也拿不出證據…。
下午2點開始的辯論庭,也就拖到5點才輪到律師逐一口頭說明辯護理由。
因為L實在太小咖了,排在最後一位,我也因而成為最後一位發言的辯護人。
除了法律上的陳述之外,我奉老闆之命,特意夾雜了幾句話,
酸一下這位實在有些怠惰憊懶、不是很認真執行法定舉證責任的蒞庭檢察官:

G:…到現在我們都看不到本案檢察官提出任何L違反公平交易法、
違法吸金、詐騙投資人的證據;實際上,我也不期待今天檢察官會提出這些證據。…
法官:好,辯護人都講完了吧?被告有沒有人要…
檢:(插話)庭上!我可不可以補充幾句話?
法官:請說,但簡短好不好?
檢:我對剛才幾位大律師說的是沒意見啦,不要人身攻擊就好。
但是說到本案沒證據,難道這些擔任講師的名片講義、內部會議的文件,
不是證明你們參與XX公司經營的證據?
L:(舉手並超大聲)檢察官!這些文件上都沒有我的名字啊!?
檢:(愣住並低頭看一下文件)哦~~沒關係,
那XXX、XXX、XXX,還是有你們這些人啊!難道我們起訴沒道理嗎?
而且起訴也不是我負責的,我只是蒞庭嘛,我又不能決定誰當被告@#$%^&*…

辯論終結,法官定10月2日宣判。
走出法庭,L急忙講電話。掛上後,他紅著眼眶跟我說,
其實他不是很在意最後的結果,反正這些鳥事都糾纏他2年。
只是他母親最近診斷出癌症末期,可能時日無多,
他只希望母親能安好地收到10月2日法院這邊傳來的好消息…。
我一時有些無言,不知怎麼安慰他,只能順口說一定會有好結果的。

是的,我今天下午帶著一絲興奮,打電話告訴L無罪的消息。
他以為我像美國陪審團的foreman說出「無罪」二字時,他會回應我一些歡欣或笑聲。
但他只淡淡地說:「是喔」,因為他前天才辦完母親的告別式,
家裡還有許多後事忙著處理,已經完全忘記今天還要宣判。
幾次開庭,我感覺L是位內斂、壓抑的中年人。
對他而言,母親的過世該是個開放的傷口,超越了生活中一切大小瑣事;
但所謂這些法庭上的鳥事,包括:檢察官缺乏證據濫行起訴、
法院審理居然拖了2年、蒞庭檢察官執意繼續起訴等,
或許將成為一個永遠隱隱作痛的傷痕,讓他未來會一直牢牢記住這些年的不順遂、
往返台北苗栗的奔波操勞、枯坐法庭一下午的無意義等待,
以及即使法院判決無罪之後,檢察官也不會有任何一絲愧疚地向L公開道歉,
說一聲:「對不起!我們當時的起訴是錯誤的,是我們的不對!」。

掛上電話,我又想起結辯那天他在電梯前紅腫的眼眶與快溢出的淚水。
我不曉得檢察官們如何看待他們手上的刑事案件。
偵查檢察官可知道他的起訴標準,就像大學教授用電風扇吹考卷一樣,
最下層的被害人有些起訴當被告、有些不起訴當被害人,毫無邏輯可言?
他可還記得早應該牢牢刻在辦公室牆上與腦海中的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的起訴門檻?
而蒞庭檢察官可知道,他在2年審判過程中不發一語,直到辯論終結前一刻
才(因為我酸他了幾句而)一次爆發出的抱怨與牢騷,
其實正是這2年中他每一次開庭都必須要積極提出的犯罪證據?
是他這2年中的每一次蒞庭都應該認真執行的舉證義務與責任?
而他究竟還記不記得刑事訴訟法第269條,檢察官若發現被告「以不起訴為適當」,
可以撤回公訴的基本規定?若他知道自己有此一權力,他怎麼還會認為案件不是他起訴,
他就無法決定是否撤回、好儘快主動還給被告一個清白?

是啊,我猜想他們恐怕都不知道。
對他們而言,案件就是案件,是一堆繁雜混亂的案情、冷血卑劣的被告所組成,
要約談就約談,要起訴就起訴,我要他2年間每個月來開庭、他就得來開庭。
被告在他們心中,不是活生生、有感情、有工作、有家庭的「人」,
而只是一個需要趕快記下年籍、確認有無前科的10碼身份證字號。
所以,他不會在意L被迫一直瞞著老闆請假到台北的實際原因,
不管在經濟不景氣之下,L再請假下去就快要被fire,
更不會在乎L因家人、工作與官司三頭而被逼出了憂鬱症,即使──
在卷宗裡,他明知道2年來總是翻不到L實際參與老鼠會運作、詐騙投資人的證據。

我最後無奈地對L說,我不曉得檢察官會不會堅持上訴,
雖然我很希望檢察官別這麼作,因為證據真的很不充分。
L輕輕地嘆了一口氣,說他收到判決後會再聯絡我們。
我留了一句話在嘴邊沒出口;我也知道,這大概只能埋在心底。
我多想告訴L,如果他願意,我很想試著幫他告發承辦檢察官「濫權追訴處罰」。
我很不想讓這樣的檢察官繼續任由他的權力如洪水般四處氾濫、摧毀肆虐他人的人生。
但我相信L的老實誠懇,不會允許我們這麼做。
我只能繼續默默地等待檢察官的上訴書,迎戰下一個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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