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omarty Firth, Scottish Highlands, UK

C老師的案件,一轉眼過了半年多過去了。

年初回國後一到職,合夥人看了我的畢業論文題目,
毫不猶豫地將卷宗交到我手上。當時C老師的案件已經進行到二審,
而他也被法院羈押在看守所長達二年多。
案件正在高雄高等法院審理,我受限於律師公會的登錄規定,
無法前往高雄開庭並擔任C的辯護人,只好成為老闆身旁出主意的小跟班,
負責了解案情、研究法律問題及撰寫書狀。
也因此,翻透了厚厚的七、八個卷宗,我才知道當時負責偵辦並起訴的檢察官,
同時是差點加入我研究所師門的同學,竟以出人意料、極其粗糙的方式「編製」C的有罪證據;
也才知道歷經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二度的審理,
台灣的司法體系對精神障礙被告的刑事程序保障,竟是如此鄙夷無視。

誠如老闆所言,C的案情是如此特殊,在極度忽視精神障礙被告權利的台灣,
此一案件值得法律人鑽研、實務界探討之處,恐怕可累積成超過十篇的研究論文。
如果沒有意外,我繼續留在現在的位置,
C的案情發展將會如章回小說般,導引我一章一章地對它抽絲剝繭。


C的精神狀況在被逮捕前就已經不好,經常在住家附近自言自語、辱罵他人;
遭認定為縱火主嫌而被收押後,看守所內醫藥環境惡劣,
無法提供適當的精神治療、投藥及復健,讓C的精神狀態更如脫韁野馬般不受控制。
從一審程序的後半段開始,法庭內總是充斥著C的咆哮、
三字經咒罵法官、檢察官及委任律師(包括我老闆,也就是C自己的律師…),
審理程序最後也總在法官勸導無效、命法警將C押至拘留室休息之下結束。
毫無疑問地,C的狀況實在不適合繼續審理下去。
可惜歷審法官總是只趕快想走完法定的訴訟程序,將這顆燙手山芋丟給下一審級。
C在不適合接受審判的情形下,刑事程序權利或許也因此一再遭到犧牲。

98年7月間,法院發函詢問高雄看守所關於C在所內的生活狀況,收到以下的回覆:「
二、C在所內生活期間內務凌亂不整理,時常於舍房內自言自語大罵三字經(幹你娘、臭之巴)。
三、C入所內共看診14次,經醫師檢視疑似精神分裂症,
但該員否認患有精神疾病並拒絕服藥,於97/11/25起均拒絕看診。…
看守所還「貼心」地為法官整理一個表格,詳細列出C二年多來違反看守所紀律的行為,
包括三字經辱罵主管、破壞監視器沖入馬桶、毆打室友等。
於是每犯一次規,隨之而來的就是停止接見、停止戶外活動(放風)等懲罰措施。
而隨著C遭羈押的時間越久,精神狀態日益惡化,違規的頻率也就越緊密──
98年上半年的重大違規紀錄已經高達6次,也就是差不多每個月都會出狀況。


望著這樣的公文,心裡感受到強烈的荒謬。
這裡就不多談監獄法令或國際人權法上的法律問題,單以小孩子作比喻好了。
若我們將未成年的小孩送入軍隊接受軍事訓練,施以嚴苛的體能鍛鍊、
要求緊湊的生活作息、剝奪娛樂休息的權利、吃飯要挺直腰板坐三分板凳…,
隨之而來的必然是適應不良、脫序行為、違反部隊紀律,甚至抵抗長官命令。
理由很簡單,孩子在軍隊內犯錯,錯誤的不是違紀行為本身,
而是部隊環境根本就不適合發育中的兒童心智狀態。
生活環境與心智狀態的落差、摩擦,才是問題的根源;
這時若我們還要施以懲罰,處罰犯錯的孩子甚至禁假、記過或送禁閉,
或許可以換得一時的服從規定、忍氣吞聲或強迫自己適應環境,
但長遠而言,只是無謂地殘害兒童的心智發展,甚至構成心靈上的虐待。

同樣的道理,精神障礙者的心智狀態原本就不適合監獄作息與紀律。
長期的關押、剝奪自由,都不利於精障者的治療或復原;
嚴格、瑣碎、挑剔、管東管西的紀律要求,也無法塑造緩和的療養環境。
也是因為這樣的理由,不管是國內法令或國際人權標準,
都課予政府注意、照顧受刑人或羈押被告心智健康狀態的義務,
建構適當的獄所環境、醫療照護設施及專業人力。
更重要的是,對於因嚴重精神疾病而已不適合獄所監禁環境的羈押被告,
國家更必須送醫診療,或轉送至設有專門精神醫療設施的特殊監所。
縱使不論遙遠的國際人權法,國內法的規定也是白紙黑字地刻在法典內,
不容獄政主管機關、看守所或承審法官忽視。


於是,今年7月高雄看守所的這紙公文,就真的是饒富趣味了。
所方明知C到去年為止已在所內接受診療14次,
醫師並懷疑C罹患精神分裂症,那麼所方為何沒有任何具體作為?
如果所方是認為C的精神疾病情況不嚴重,那麼這半年來每月至少破壞一次所內紀律,
動輒破壞監視器、在舍房內自言自語等行為,應如何解釋?
若這些行為還不算嚴重,那麼所方是否要等到收容人自殺或殺人,才承認是病情嚴重?
反面而言,所方若也認知到C的精神病情相當嚴重,何以未採取任何具體行動,
包括法律明文授權的投藥、移送病監、保外就醫等,甚至最基本的主動報告法院?
當醫師都已認定C可能罹患精神分裂症,所方也擁有強制治療或送醫的法律權力,
何以看守所從前處罰人犯總是毫不手軟,此時卻搶著自我閹割、自棄權責,
只用一句「C自己拒絕看診」就輕鬆打發C極嚴重的精神疾病?
在C的案件中,高雄看守所可謂完全拋棄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內
課予獄所的權力及義務,成為「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最佳典範。

更嚴重的問題,是承審法官的態度。
公設辯護人及委任律師一再主張C的精神狀況太差,請求法院裁定停止審判,
完全未獲得法院重視;此時法院無視於C在看守所內的惡劣狀況,
也不顧上述國內法令要求法院注意羈押被告健康情形的義務,只能說毫不意外。
而C罹患的妄想型精神分裂症,需要的是持續投藥、心理諮商及安寧和緩的療養環境,
而非嚴格約束收容人行為作息、稍有犯錯即需受罰的監獄生活。
監獄環境既然與C的心神狀態格格不入,C持續破壞所內紀律,
只是必然發生的結果,就如同將兒童送入部隊一般,
是一齣因環境的錯誤而註定要發生衝突的悲劇。
此時看守所以禁止接見、剝奪放風權利的方式懲戒C,
不但是以懲罰措施掩飾真正的問題根源,更是逆向繼續加深C承受的折磨,
剝奪了他最後一絲到戶外呼吸空氣、放鬆自己的休閒活動,
或是與家人見面談心、噓寒問暖、尋找自己的人際聯繫。
環境的錯誤已加深C的精神病情,反覆的懲罰更會將C逼入死胡同,
讓C陷入永無休止的惡性循環。但法院卻無視於這樣的惡性循環,
或許只是瞄了一眼看守所的公文就附卷,或認為C只是個裝瘋想騙交保的壞蛋,
然後又心如止水地繼續進行原定的審判程序。


我不禁猜想,今天若是將法官的子女送入軍隊,
或之前炒得沸沸揚揚的、要求學員吞火劈木板「心智訓練補習班」,
然後晚上哭得抽抽噎噎地回家告狀時,不曉得身為父母的他/她們,
是否會挺身而出指摘子女受到不符合心智狀態的管理與訓練?
如果會的話,他/她們要如何看待精神狀態已被二年牢獄生活折磨得鮮血淋漓的C,
還在與極端惡劣、毫無治療意義或復原助力的環境對抗,
卻一再被所方認定為頑劣份子、應反覆施以嚴懲?

但我害怕的是,台灣許多司法人員們似乎總是能輕鬆地切割自身與被告情況,
怡然自得地面對手上的每個案件,而不顧被告夜半時分淒厲悚然的輾轉呼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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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itaNGeoffre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