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sterdam, the Netherlands

準備好了嗎?以下98年指考《公民與社會》科題目,你能答對幾題?

2.未曾接觸毒品的李小明為19歲的大學生,
某日與同學結伴至校外狂歡,並受他人慫恿,
吞下二顆不知名藥丸,之後被警察臨檢,
並查出吞下的藥丸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規定的第二級毒品。
關於此現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慫恿李小明吞下藥丸的人,因為未吞食藥丸,故未違反法律規定
(B)李小明吞下不知名藥丸,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施用毒品行為
(C)因為李小明仍為學生,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的相關程序審理
(D)法官確定李小明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後,應判決其入監服刑

3.陳小華具有模仿天份,時常在班上自編劇本模仿名人,是班上的開心果。
他最大的心願是可以上著名的電視模仿節目表演,
因此常常將自己的模仿演出上傳到網路上,
並且註明「歡迎下載,並請轉寄支持」,以求增加知名度,
希望有朝一日可以一圓星夢。對於小華的這些行為,
由保障著作權的角度來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著作權既然是保障個人的創作成果及發明,法律性質就是一種非財產權
(B)陳小華對於自編的劇本是否享有著作權,應以作品的獨特性為判斷標準
(C)陳小華完成劇本後,應向主管機關登記,才能主張別人不得抄襲其作品
(D)網友將陳小華演出的作品檔案貼在自己的部落格,未侵害陳小華的權利

5.某游泳池的置物櫃處在入口以跑馬燈的方式顯示如下的文字:
「僅供放置物品,如有遺失,概不負責」。關於此現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以書面的方式呈現,因此不構成寄物者與業者之間的契約
(B)屬於寄物者與業者之間的定型化契約,必須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
(C)寄物者可以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主張業者不得以此來免除保管責任
(D)如果寄放物品遺失而業者不願賠償,寄物者仍然可以向消費者保護基金會申請調解

6.阿玉的丈夫老王不喜歡她外出與朋友聚會,
屢屢在阻止阿玉出門不成之後暴怒,將她的衣物由高樓丟出散落四處任人撿拾,
使得阿玉十分難堪也深感恐懼,覺得無法與老王繼續共同生活。
關於此情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阿玉不須事先與老王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裁判離婚的訴訟
(B)老王丟棄阿玉衣物的行為侵犯了她的財產權,但不構成家庭暴力
(C)阿玉可向警察局提出請求,由檢察官發給保護令請老王遷出住所
(D)檢察官可以老王的行為觸犯刑法上的竊盜罪為由,對他提起自訴


幾年前在撰寫碩士論文時,翻閱當時的公民教科書,
就已深感台灣的中學教育即使已經了解到必須逐步擺脫不切實際、毫無實質意義的
三民主義,慢慢導入符合現代公民社會的法治、經濟、社會學基本觀念,
但無奈教學上仍難以擺脫具有數十年歷史的填鴨式教育傳統,
仍過於重視法律觀念的背誦、細節性規範的記憶與比較。
於是,教科書的編輯不是非常重視基本法治觀念的傳授或釐清,
反而是習於臚列現行法規內容,甚至特別重視刑法或行政罰方面的瑣碎規定,
形成帶有恫赫、教訓意味的「青少年犯罪防治教育」。
至於當時各校園內行之有年的「法律常識大會考」,也就更讓人啼笑皆非,
動輒出現「駕車紅燈右轉最少罰多少?(A)900元;(B)1800元;(C)3600元。」
這一類即使專業法律人也不一定全記得起來的死板枯燥題目。

填鴨式教育的傳統既然不是一朝一夕得以革除,幾年過去,
也就繼續反覆出現在今日法治教育的實施之中。
今年98年度大學指考《公民與社會》科,我見到法律領域的題目,
試著做了幾題,結果自然是有些悽慘。
如果連我們摸了十幾年法典的法律人都得面帶苦笑地望著解答,
今日的高中生在研讀《公民與社會》時,信心又將如何備受打擊呢?

我不能理解的是,若《公民與社會》只是要讓即將投身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高中生,
具備一定程度的法律觀念,何以需要考一些大學法律系畢業生都不一定清楚的題目?
舉例而言,第2題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屬於特別刑法,
原則上不會出現在大學課堂討論或考試中。大學四年中若未親身處理實務案件,
恐怕不會知道毒品案件的審理及執行細節,更遑論是高中生?
至於第6題,關於家庭暴力事件的考題固然有助於灌輸性別平等、
屏斥「法不入家門」的觀念,但出題方式為何要著墨於極瑣碎的
「誰有權發出保護令?」、「離婚訴訟的程序」、「檢察官可提起公訴或自訴」?
而第3題…說真的,很少處理智財產權案件的我,早已忘記著作權的判斷標準為何…。

可以想見,在錙銖必較、寸土必爭的大學指考中,如果考題趨勢總是指向
枯燥乏味、枝微末節的法律規定,學生與老師為求保險,
自然被迫在考前耗費大量時間死背組織犯罪條例、性侵害等事件的特別法規範。
然而,如果學生連大方向的法律基礎概念都抓不住,
一再透過這類題目讓學花費心神背誦瑣碎的規定,豈非本末倒置?
如果學生只記得搖頭丸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下的二級毒品,
卻完全不知道警察臨檢時不得隨意要求Pub內所有客人強制驗尿,
這又真的是法治教育及公民教育的真正目標?
在學生心中,法律總是死板僵硬難懂,會選填法律系純粹是為了未來賺大錢,
這究竟是「法律」這東西本身真如蛇蠍般難以親近,
還是我們目前的法治教育一直走在一條偏差的道路上?


無奈的是,未來指考或許只會日益激烈,題目恐怕也只會更加艱澀瑣碎。
傳統科舉考試及填鴨式教育觀念的影響,我們總是認為學生背得越多才會考得越好,
卻忽視公民教育不應該只是作為學生升學的評量工具,
更關係到每一位成年公民能不能具備一定程度的權利觀念及思考能力。
看著今年的題目,我不禁猜想99年的《公民與社會》指考,
又會出現什麼樣足以考到法律系學生的題目?

ps. 以上四題答案:B、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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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itaNGeoffre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