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rnoch Firth, Scottish Highlands, UK

李慶安的雙重國籍案在台北地院二度開庭。
新聞報導說,被告李慶安與辯護人仍主張以為自己宣誓就任公職後,
美國國籍就當然、自動喪失消滅,因此並無詐領公款的主觀故意。
不過,承審的台北地院刑事庭審判長銳利地指出,李慶安當年曾經以相同理由
指控前台北市副市長陳師孟,理應知悉宣誓就職不會使美國國籍自動喪失,
同時還意味深長地對辯護人說:「辯方認為有利的東西,反而可能是不利的…」。

我大約知道審判長的意思。
李慶安目前的辯護方向,似乎會讓法官或外界認為她明知自己未喪失美國國籍,
卻仍繼續對外宣稱有權利領取立法院發放的公務人員薪資,
更坐實了基於公務員身分詐領公款的貪污治罪條例罪名。
這可是一條重罪啊。


不過看著新聞,這位審判長的大名倒是喚醒了一些陳年記憶。
這位審判長在台北地院擔任法官多年,問案與審案都有一定品質與口碑,
對所屬庭員開庭態度、判決內容的要求更是出名地嚴格。
也因此,審判長近年成為台北地院金融專庭的三位審判長之一,
負責承審頻繁發生在首都的重大金融弊案或公務員貪瀆事件。
在事務所中,僅是我手上就已有三件刑事案件是這位審判長經手:
一件是某位潛逃對岸的商業大亨留下的公司掏空爛攤子,
一件是當年震撼台北市府的公務員集體收回扣、接受(性)招待的公共工程弊案。

那還有一件呢?
其實,最後這一件,反而是讓我印象最深刻的。
那時,我才剛到職不到一個月,還是個初出茅廬、毫無經驗,
開庭前總是狂嚥口水、緊張個半死的菜鳥律師。
某天上午,事務所內來了一位操著大陸腔國語的外國人L,
拜託老闆協助他出席下午的審判庭。
L是一位常在北京、上海、新加坡、台北等華人城市走跳的美籍商務律師,
因為在某次世貿的資訊展場中,以英語國罵大聲斥責某位資訊公司負責人,
遭到負責人一狀告上法院。一審台北地院簡易庭依據一旁員工再清楚不過的錄影,
判處成立誹謗罪。因為L始終不願向對方道歉,
被法院認定「毫無悔意」,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國內成立誹謗罪的案件,絕大部份都因屬於輕罪而可以易科罰金;
L居然因誹謗罪而要去坐牢,簡直是破天荒地聞所未聞。

案件來到二審,落入了這位審判長的手裡。
之前可能開了一、二次庭,顯然L的開庭態度依然高傲不佳,
法官或許也放話準備駁回上訴,維持之前處以徒刑的判決。
L這下緊張了,經人介紹找上了我老闆,希望最後一次開庭
可以藉由律師的陪同力挽狂瀾,避開牢獄之災。
偏偏老闆L直到開庭前一小時才出現在我們面前,
老闆又另有行程無法配合,於是這麼一個力挽狂瀾的工作,
就這麼莫名奇妙地掉到我這個幾乎毫無獨自開庭經驗的超級菜鳥頭上。

L開著車帶我前往法院。
路上,L反覆強調認為自己沒有錯、不可能向對方道歉,
而且對他而言,FxxK只是個人口頭禪之一,
他也從不認為此一英語國罵帶有侮辱他人的意思。
好吧,雖然有點ㄠ,我還是壯著膽子穿上法袍,
想像自己是戴著鋼盔、屁股夾緊直奔戰場的小兵,陪著L步入法庭。
哇咧~~不過是個沒人注意的妨害名譽小案件,怎麼法庭裡坐得滿滿都是人??
原來下一件是「戰哥」的某位家人控告數字週刊妨害名譽的案件,
於是一堆記者+路人搶好了位子,L與我就成為盛宴上桌前的前菜了。

審判長行禮如儀地開始詢問起檢察官、被害人與L的意見。
L還是慷慨激昂地不願認罪,審判長大概也看不下去,
居然跳下場與L進行一對一的溝通,表明他實在不能接受L倨傲的態度。
我在一旁還憂心忡忡地煩惱待會如何幫L說話時,審判長突然轉過頭來…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麼意見?
小律師:ㄜ…被告在公開場合以FxxK指摘告訴人,但在被告成長的文化中,
此一字眼並不帶有侮辱他人的意思,因此被告顯然不具備妨害告訴人名譽的主觀故意…
審判長:(意味深長地對我微笑著)大律師,你真的相信你自己說的話嗎?
小律師:…報告審判長!!…我。相。信。
審判長:好…(點頭)。


即使到今天,在我執業生涯最初期這一段短短的、卻充滿酸意的對話,
還是在目前遭遇過「最high法庭場景」的Top 10排行榜中,足以雄踞前五名之內。
之所以high,是因為審判長問了一句很難讓律師回答、卻也是很多人都想問的問題;
之所以high,是因為審判長單刀直入地點破辯護人辯護策略中最不具說服力的地方;
之所以high,更是因為在這樣尷尬的狀況下,我居然還回答:我。相。信。
於是,審判長當時那饒富意味的笑容,至今仍深印在我腦海中。
我佩服他提出這個問題的勇氣,是因為他有能力用判決品質駁倒我的辯護策略,
更是因為他屬於願意在法庭上與被告、辯護人溝通、說理的法官。
透過一定程度的口頭互動,多少有助於讓被告了解法官的想法,
相較於謹守「法官不語」的審判者,這樣的法官企圖讓被告知道自己
被判刑判得不冤枉,而且是具有理性、邏輯與證據基礎。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開庭的新聞,又讓我回想起審判長當時在法庭上的笑容。
我大概了解審判長的意思,也覺得──李慶安似乎該重新思考辯護策略的大問題了。


附帶一提,雖然我不太相信L口出惡言卻沒有侮辱人的意思,
但在今日各國文化及語言極度岐異的脈絡下,確實可能發生
「言者無意、聽者有心」的狀況,進而衍生為妨害名譽的刑事爭議。
L最後大概感覺大勢已去,當庭向被害人道歉,換得審判長送他一個緩刑的大禮。
至於後話,則是L走出法庭後,表示自己離開台灣後再也不會踏進這個國家一步;
隔天報導「戰哥」家人誹謗案的新聞,枯等得不耐煩的記者則是
把我與L拖出來鞭了一頓,說外國人與律師對法官雞同鴨講、死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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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itaNGeoffre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