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beris, North Wales, UK

其實我自己還滿喜歡HERO這部日劇。
不完全是因為木村拓哉的演技,
部分還因為日本編劇詮釋「檢察官」這個司法角色的方式。
印象比較深刻的例子,一是木村拓哉在自我介紹時,
總是說「久利生公平 -- 不公平的公平」;
是否在暗指某些隱晦難言的不公平,十分耐人尋味。
另一,是某集涉及檢察官可能濫用強制處分權力時,
木村拓哉用他十餘年來風靡東亞的感性表情與含淚雙眼(確實是老套了…),
指著胸口的日本檢事徽章,強調檢察官切勿讓國家賦予自己的公權力,
成了殘害當事人基本人權的「秋霜烈日」。

當然,不同的人看HERO,會有不同的感觸。
一位榮登去年大學指考榜眼的北一女學生
豪氣萬千地宣示自己要選讀台大法律系,未來立志當檢察官,
因為HERO「劇中木村拓哉正義凜然的檢察官角色讓她嚮往,
下定決心要當個打擊犯罪的正義使者。」

ㄜ…年輕人「有夢最美、希望相隨」固然是件好事,
但我們是否也該為她揭開殘酷的真相、讓她知道現實與戲劇總是有著天壤之別?
也許,在法律系畢業後不久,她就會痛苦地了解到事實全然不是這麼一回事,
了解到她永遠無法像正義凜然的久利生公平一般,成為打擊犯罪的正義使者;
樂觀一些,也許她會懷抱著一絲改革理想,
成為一位讓台灣的刑事司法體系變得更符合公平、公開原則的HERO;
悲觀一些,也許她會早早拋棄18歲時對「正義」不切實際的偏執,
成為木村拓哉口中讓當事人聞之色變、為之哀號的秋霜烈日。


2年前,某個平凡的中午,我正飢腸轆轆地辦公室裡等便當。
老闆接了通電話,馬上告知我們幾位常負責刑事案件的律師,
某位當事人(叫他阿宏好了)因涉嫌販賣槍枝,一早剛被警方逮捕,
現在正在警局接受訊問,焦急地等候律師來為他辯護。
因為販賣槍枝是重罪,阿宏今晚遭檢察官聲請羈押的機率很高;
而因法律規定,檢察官必須在被告被逮捕後的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
對律師而言,遇到羈押案件,經常就是一段夜未眠的生死擂台,
必須不分晝夜地守候在被告身旁,應付隨時將上演的檢警訊問與法院羈押庭。
因此,老闆希望我和另一位同事由下午開始待命,輪班上陣,
接棒陪同阿宏應付一場接一場的警局=>檢察官=>法院訊問。

花了一整個下午,我的同事終於解決掉警局訊問的部份,
阿宏馬上又被上了手銬,移送地檢署複訊。
晚上七點多,跳上計程車,望著窗外燦爛的台北街景與洶湧的下班人潮,
我卻孤獨地準備前往地檢署,等候檢察官對阿宏進行訊問。
然而,大台北作為首善的都會區,一整天下來的犯罪人數也頗為驚人。
我站在地檢署大廳,望著一輛輛警車陸續押解人犯前來接受訊問,
我的當事人阿宏自然還無助地銬在法警室中,不知何時才能輪到他。

將近深夜11點,終於叫到阿宏與我的名字。
走進偵查庭,阿宏大概還在訝異於律師怎麼換人了,
坐在上頭的檢察官,已經開始詢問起案情細節。
在偵查不公開的大原則之下,檢察官擁有一切犯罪偵查證據,
被告與律師則身處迷霧之中,完全無法知悉案情的偵查進度。
於是我只能趕緊拿出紙筆,試圖在檢察官與阿宏的快速對話過程中,
盡可能速記相關的犯罪證據、檢察官認定的犯罪事實。
沒想到,檢察官此時突然轉頭對著我:
「大律師,我想您應該很清楚,在偵查庭中律師是不能作筆記的,
法院組織法裡規定得很清楚喔。麻煩您不要再作筆記了…。」
ㄟ…由實習以來至今快2年,還是第一次遇到不准律師作筆記的偵查庭耶。
儘管心裡十分懷疑檢察官說的「法院組織法」規定,
無奈人在屋簷下,不想因此惹惱檢察官而影響阿宏的權益,
我默默地放下筆,自動轉化為無聲的錄音機,
改用腦子記下訊問細節(我記得起來才怪(翻桌)!!)。

偵查庭進行不到20分鐘,檢察官簡捷俐落地宣示:
因阿宏有逃亡、串證之虞,將向法院聲請羈押。
好吧,戰場繼續延長到法院羈押庭了,我只能奉陪到底。
簡單地向老闆電話報備最新發展,滿腦子都是宵夜影像的我,
馬上轉戰隔壁冷清而淒涼的法院,在長廊的椅子試圖小眛片刻。

凌晨1點多,再次聽到阿宏與自己的名字。羈押庭開始了。
走進法庭,法警、法官、書記官、阿宏與其他被告,也陸續出現。
ㄟ…該有的法庭角色都現身了,檢察官咧?
我對面的檢察官席位,空空如也。
直到偵查庭結束,法官面無表情地宣告將阿宏羈押禁見,
我對面的檢察官席位,仍舊是空空如也。



好了,故事說完了。
故事中的檢察官,究竟是個「正義凜然的角色、打擊犯罪的正義使者」,
還是個虛假的HERO、「不公平」的秋霜烈日呢?

法律上的問題相當繁雜,我不想多作討論描述,只能簡單說明。
第一個問題,律師能不能在偵查庭中作筆記?
一則,不論刑事訴訟法或檢察官引用的法院組織法,都沒有相關禁止規定;
二則,目前的偵查實務運作,都容許律師在警察、調查局、檢察官訊問時作筆記;
三則,法務部早在1995年,就已函釋允許(只要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四則,也是比較讓我困惑的,是最可能適用的法律規定,
其實是刑事訴訟法第49條,而不是完全未提及「筆記」、「速記」的法院組織法。

那麼,這位檢察官為何不允許我作筆記?我想到3個可能:
一,他認為我會違反偵查不公開,將筆記帶出偵查庭、協助阿宏與共犯串供;
二,他認為我看起來像菜鳥,算準我沒膽大聲跟他爭論;
三,他吃定我人在屋簷下,當事人即將遭到聲押的生死關頭,不願多作意氣之爭。
如果是一,我想他不如把我趕出偵查庭算了,
難道他沒聽過黃藥師的老婆用腦子記下整本九陰真經的故事嗎?
如果是二,我想他是個公然違法、侵害被告辯護權的爛咖;
如果是三,我佩服他手段高明地抓準我的心理,但他依舊是個公然違法的爛咖。

第二個問題,羈押庭中,檢察官有沒有到庭的義務?
若不談法規解釋的爭議,我們可以由法庭組織的觀點切入思考。
被告之所以需要律師到庭為他辯護,正是因為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
被告就需要一位法律專精人士在法庭上代理他,以維持武器的對等公平;
律師與檢察官是對立的角色,各自代表被告、代表國家提出法律觀點,
再由中立的法官聽取雙方意見後,擔任最終的裁決者。
換句話說,法院若是天平,律師與檢察官就分別是兩端的秤鉈。

但在目前的羈押庭中,天平的一端卻總是不見代表檢察官的秤鉈。
檢察官只需交給法院一份聲請羈押的書面文字,
而不需親自到庭向法官說明被告為何需要被羈押;
但相對而言,律師卻有極高的到庭義務,
必須親自現身法庭為被告辯護,說明被告並無羈押必要。
於是,律師所說的一字一句,不過是自言自語,
只會迴盪在空蕩蕩的法庭中,而不會獲得對面檢察官的任何回應。
諷刺的是,雙方意見即使毫無任何交集,法官在只聽取律師的意見後,
通常還是會支持從未現身的檢察官,裁定將被告羈押。
這樣,你還會認為法院是一座衡平的天平嗎?
由檢察官的觀點而言,不需出庭也可以讓被告被羈押、
讓自己的目的實現,任何人也都會選擇回家睡覺;
但由一般民眾的觀點,領取國家薪資的檢察官卻是怠忽職守,
任由應到庭陳述羈押理由的檢察官席位呈現擺爛狀態,
任由必須公正公平的法庭冷血地向單方嚴重傾斜。


或許是因為我身處的位置,讓我見到檢察官「秋霜烈日」的一面。
我知道HERO的正義身影總是只會出現在電視螢幕中,
我知道久利生公平永遠只能以「不公平」來自我介紹/解嘲。
但我更希望的是,台灣社會因為對司法正義的漫長期待,
而轉化成對檢察官單方面虛假、不切實際的幻想與偏執,能夠早日被打破,
讓人們知道檢察官並非永遠能正義凜然地主持公道、打擊犯罪,
而是有時會與他們正要對付的犯罪被告一般、以我們難以置信的撇步侵害人權。
或許唯有如此,我們才能期待公平、公開的刑事司法體系的實現,
期待那似乎不太實際的HERO,還保有降臨在現實世界的一絲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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