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a Gajah, Bali, Indonesia

http://www.youtube.com/watch?v=Fm_dlpB0Wmc
18禁,請自行點選連結,看一看笑一笑就好。

我的重點,是一開始的這段歌詞:
…We go to her place and we fooled around
We throw all our clothes to the ground
We begin as she turns out the lights
I start but feel something so very extra tight…

這段歌詞,讓我們看到男女交往初期的互動方式或親熱模式。
原本只是十分Kuso的MV,卻因為最近發生的一些事,
與手上碰巧遇到的一個case,讓我感觸良多。


幾天前的這篇文章,我簡單說明了開庭之前C老師的老母親
在法庭外,向我叨唸著小成與媽媽間的重逢與相處問題。
我的描述,是照個小成的阿嬤告訴我的內容,幾乎是原文照引。
結果,在救援C老師的司法改革網路群組中,幾位女性主義立場較鮮明的同伴,
挑明地認為我的文字敘述,反映了傳統父權觀念中的惡媳婦形象:
拋夫、棄子、不奉養公婆、不講理、先生出事了才跑回來搶監護權等。
在女性主義者的文本分析理論中,文字一旦生成,
就脫逸了作者原本的意圖,而可供外人進行檢視分析。
於是,不管if I did mean it not,我的文字內容,
就反映了我的觀念,恐怕帶有貶抑、歧視女性的父權心態傾向。
不管這是正面建議或負面批判,終於,我領教到女性主義者的威力了。

又過了幾天,老闆丟給我一個有趣的案件。
當事人T當時是一位大四男學生,正在準備研究所考試。
偶然在社團認識的女同學K,某晚向她哭訴生活有壓力、感情不順利等事,
聊著聊著就來到T在外租屋的房間。儘管K當時有男友,
兩人還是情不自禁地開始親密行為。就像上頭的歌詞描述一樣,
從靠著牆、來到床上、脫了上衣、互相親吻身體、男生的手開始不安分地上下游走,
準備解開女生褲頭的繩子………………………………。ㄟ…尷尬,
怎麼是死結,綁那麼緊,還打不開。這時K出聲說:不要好了,就到這裡吧。
男生於是十分gentlemen地踩了煞車,半開玩笑地說:
「那個結怎麼開啊?」想要化解尷尬;
「不告訴妳!」可以想像,歡愉的氣氛,帶著來自女方的巧笑倩兮。

兩人當晚,就此各自回家。男生忙於準備研究所考試,女方也有男友,
當晚發生的一切,像夢境一般逐漸在兩人的記憶中飄散模糊。
過了四個月,T突然接到警察局的通知,說K控告他性侵害未遂;
同一天,T又被學校教官約談,說女方指控她涉及校園性騷擾行為。
猶如晴天霹靂,T莫名被掛上強暴犯的牌子,生活大亂。
儘管過了一年,檢察官認為性侵害罪嫌不足,對T不起訴處分,
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還是認定T違反的K女的意願強行性騷擾,
先記了2支大過,不久又改為2支申誡。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理由是這樣的:兩人在親熱過程中,
T伸手進去K的褲子內,企圖觸摸私密部位,遭到K拒絕,並明確說「不要」,
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以明示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之行為」,
所以T的行為是性騷擾。對於已經畢業的T而言,小過或申誡已是其次,
反而是這個判定若此確定,他將一輩子都要背負著性騷擾、色狼、變態男子的罵名。
一生的名譽、未來求職、工作、交友甚至婚姻,恐怕將全部受到影響。


說實話,我被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判定理由給嚇著了。
我不曉得,這些委員們,有沒有與異性互動、交往、從事親熱行為的實際經驗?
在K與T的案發過程前段中,兩人既非男女朋友,但又互有好感,
接受彼此撫摸親吻,當然是情不自禁地一步一步地互相探索,深入未知的領域。
如果上面的理由可以成立,是不是在男女交往初期進行親熱活動時,
每進行一個動作前,還要先以口頭詢問取得對方明確同意,才能踏入下一步?
若是這樣,一動一動都要獲得對方同意,情形就會變成這樣:
「親愛的,我可以碰你嗎?」「我可以輕撫妳的肩頭嗎?」
「我們可以躺下並靠緊嗎?」「我可以解開妳的內衣嗎?寶貝…」
「Dear, 我可以把手…」
只要少一次同意,男方就是未經允許從事具有性意味的行為,
讓女方感到不受歡迎或尊重,而構成性騷擾,輕則申誡,重則記過或退學。
我只要想到這裡,就感到無止盡的荒謬與愚蠢。
我真的不希望,未來對我的子女進行性教育時,還得要告訴她/他:
「每一動作前都要取得人家的同意,才是尊重異性,才不是性騷擾…」

簡單地講,這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判定理由,絕對不是正常的男女互動模式。
原本性別平等教育法給予性騷擾較寬廣的定義時,想像的是類似公車鹹豬手的狀況;
因此色狼趁亂下手,儘管被害人此刻才發覺,並表明不悅、不受尊重、不歡迎,
色狼之前的行為還是構成性騷擾。但如果套用在T的身上,
難道他與K互相探索彼此的身體與情慾,居然會變成侵犯女性的性自主權?
K在中途說「不要」,是指「到此為止」,因此男方如果打算強行繼續進行,
就會構成性騷擾或性侵害;但之前一切的親吻撫摸,不是仍在K的同意範圍內嗎?


更誇張的是,學校依法成立了性騷擾調查小組。五位成員,全部是女性。
目前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只規定小組成員的女性比例必須佔全部的1/2以上。
也就是說,調查小組絕對不可以全部是男性,否則調查程序必然違法;
但可不可以全部是女性?嗯…純粹文字解釋,似乎可以…。
於是,全部是女性的調查小組,很快地不顧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
堅持認定T的行為違反K女意願、構成性騷擾。
T不服,向主管機關申復,主管機關還是認為:調查小組全由女性組成,不違法…。

我在這裡,再次被嚇到了。
十幾年來台灣的女權運動,爭取的是校園或職場上對女性的尊重與實質平等。
因此,單是法規要求性騷擾的判定程序要符合性別平等原則,還不足夠,
因為人類(或男人)會不自覺地受性別歧視的潛意識影響,作出不利被害女性的決定,
於是才有了性別平等教育法中,要求調查小組女性成員必須超過1/2的規定。
那麼,如果以往調查小組成員全是男性,必然被女性主義者罵個臭頭、一群沙豬,
現在調查小組全是女性,難道就不算性別不平等、歧視男性、或侵害T的平等權?
如果全部男性的調查小組總是會偏袒加害人,
難道全部女性的成員就不會習慣性忽視男性一方的聲音?
從前慷慨激昂地批判父權社會體制的女性主義者,現在成為
學校或主管機關中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竟認為這樣的調查小組成員不違法,
究竟是成為眼裡只剩法律文字的法匠、忽視性別平等教育法
「促進性別實質平等」的立法意旨?還是真心地認為校園
性騷擾事件都該由女性判定、此刻的T就活該倒楣被認定是色狼?
這已不是單純的見樹不見林或駝鳥心態,也不僅是出現了雙重標準。
女權運動的蓬勃發展,我們擁有了各式促進性別平等的進步立法,
但在實際操作上,卻容易變得矯枉過正,成了T案的這副德性。


研究所時,懵懵懂懂地讀了一些女性主義作品。來到英國,
修了Sexuality and Law一門課,更是整個人泡在女性主義論述中一陣子,
滿腦子Judith Butler, Andrea Dworkin, Catharine MacKinnon等人的作品。
然而,我似乎一直不是十分服膺女性主義思想,儘管在某些層面,
我始終激進地支持女性在生活、職場、性自我決定權,
甚至在家庭關係方面的自主權。激進程度,或許不輸Ani。
但最近,先是「小成的故事」引來的批判,繼而有T的案件中
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的詭異結論,以及主管機關強力護航調查小組全由女性組成,
讓我有些啞口無言。

我算是女性主義者……嗯?
那麼,我這篇文章,又是充斥著父權心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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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itaNGeoffre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