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ke Léman, Morges, Switzer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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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談一個參加研討會時聽到的「趣聞」。
幾個月前,在一場關於司法改革議題的研討會中,
一位應邀出席的退休法官,談到他在退休前夕所承審的最後一個案件。
或許是即將離開作了十幾年的法官工作,一時心有所感,
認為應該以司法裁判留給後人一些值得學習的legacy,
於是他幾經思索,決定選擇了一條鮮少有人走過的路徑,
完成一份他認為亟具突破性、指標意義的判決書,
讓一般人認為必敗無疑的某一方當事人勝訴。
由於是高等法院審級,依法判決結果及理由還要獲得合議庭
另外2位法官的支持,但他仍決定將判決提交合議庭討論。
評議時,陪席法官默不作聲,自然是尊重受命法官的判決理由;
資深的審判長眼見多年同事即將退休離職,或許更是滿心感慨,
望著他的判決理由,也不曉得究竟是認同還是不認同,只幽幽地說:
「反正你都要離開了,今天又剛好是你生日…好啦好啦,
就照著你的看法作判決吧~~。」(簽名)

語畢,參加研討會的律師、社會運動者們,泛起一片輕輕的笑語。
是被審判長的獨到幽默所感動?
還是具有指標意義的判決理由獲得支持,促進了我們的法制進步?
但是,我卻覺得一點都不好笑。

這幾年,拜幾個重大司法案件之賜,民眾透過媒體報導,
多少都知道法院中合議庭的組成與運作方式。
如同法院組織法所規定,法院若採用合議庭的方式審理案件,
目的無非是為了提高判決的正確性,透過集思廣益、三名法官同時
閱讀卷證資料、參與審判經過,了解當事人及證人的口頭陳述等細節,
再經過多數決的投票方式,由取得過半數法官支持的見解,作為最終的判決結果。
這種最基本的審議方式,大概連國小學生都聽得懂,
也代表合議庭:(a)不但開庭時,三名法官都必須仔細聆聽並清楚相關人的口頭說明;
而且(b)退庭後關起門來評議時,必須一起討論、提出各自想法,再形成多數意見。
在(a)的部份,現在法庭中仍不時見到陪席法官未將心思放在審判上,
或在一旁閱讀自己的卷宗,或甚至猛力地點起頭來在夢中表示贊同…etc,
這是今日司法改革運動的另一個議題,在此就不多作說明批評。
上頭這位退休法官講的小故事,涉及到的是(b)的部份。

讓我感到有些不堪的是,這位退休法官所提到的案件當事人,
如果現在才皤然醒悟,他們會大出眾人意料之外地獲得勝訴,
並不是因為英明神武的法官大人終於實踐了司法正義,
而只是因為「受命法官退休前的最後一案」+「審判長送給受命法官生日禮物」等
雙重因素的影響,不曉得會作何感想?
是該慶幸自己的案件有幸成為受命法官的臨別代表作?
還是感謝審判長慷慨送出的這份特大號「生日禮物」?
而對造若是知道以上原因,又會不會咬牙切齒地痛斥勝訴者勝之不武?
換句話說,我無法理解的是,今日台灣的司法制度運作多年,
居然還會存在這麼射倖、非理性、無關法律的個人因素,足以影響判決勝負!
當我們恥笑對岸的司法制度迄今猶以「人治」方式運作時,
類似今日這種拿「法官生日」當成合議庭評議結果的禮物,
不曉得還稱不稱上是台灣在華人社會中最引以自豪的「法治」?
參加研討會之人因為這則小故事而感受到一絲幽默與輕鬆,
我卻只嗅到身處法治國家異境的重重詭譎。


由另一個角度而言,也顯示這個合議庭根本未發揮實質的討論、多數決功能。
此刻,合議庭的判決並非理性運作下的產物,而只是陪席法官故意裝死,
審判長眼中泛淚、感性送禮的荒謬結合,最後判決依舊是受命法官一人作成的決定。
這樣非理性的運作模式,不但不符合法院組織法希望三名法官集思廣益、
提高判決正確率的立法目的,也讓所謂的評議過程流於空洞、徒具形式。
或許有人會說,這只是這位退休法官的不良個案,並非現今司法制度常態;
但這幾年來,僅是我自己見聞「合議制空洞化」的經驗,就已不止1次。

(case A)
出國前,在某一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民事案件中,
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時行禮如儀,確認雙方爭點後,很快就進入辯論程序。
沒想到辯論庭時,審判長先是認定未聘請律師的原告漏繳部份裁判費,
要求當庭繳納,否則就要就認定未繳納的部份不合法、直接駁回。
原告慌了手腳,希望法官讓她回去詢問懂法律的人,審判長卻冷冰冰地說:
「不管,我今天就要結案,妳現在給我作決定!」原告只好忍痛捨棄部份請求。
當我在被告律師席看得目瞪口呆時,審判長銳利的眼神卻掃過來瞪著我,
開始痛斥我們解雇的程序完全不合法。由於準備程序時完全未討論到此一問題,
我要求審判長讓我回去準備資料再以書狀說明,審判長冷冰的話語卻也刺向我這邊:
「我今天就要結案。大律師你答不出來,我也沒辦法…」。

(case B)
在某一件最近吵得沸沸揚揚、甚至鬧進國會的行政案件中,
審判長在辯論程序時,劈頭就告知原告「告錯訴訟類型」。
傻眼的原告律師不停拜託審判長,並主張準備程序時受命法官並未告知這檔事,
但審判長依舊不給原告思考討論、研究如何更正比較妥當的機會,仍舊直接結案。

(case C)
最後,在我親身經歷的「天地雙煞」故事中,
當老闆與我才被法官的見解氣得七竅生煙,無法接受我們必須
先繳一半稅額才能繼續打官司時,沒想到在辯論程序中,
審判長居然認為我們的程序完全合法,根本不用預繳一半的稅額。
老闆與我步出法庭,簡直不知該哭還是該笑,只能當作之前
受命法官的瘋狂斥責,是一場極度無厘頭、毫無來由的古怪鬧劇。


上面三個案件的審理過程,共通點都是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的作為/不作為,
剛好與主持辯論程序的審判長觀點差異極大。
A案的受命法官未在準備程序時,給予原告補繳裁判費的機會、
要求被告說明解雇合法性的爭議;B案的受命法官也未在準備程序中向原告確認、
給予選擇正確訴訟類型的機會;C案的受命法官「暴衝」的法律見解
更明顯違反20多年前的大法官解釋,審判長卻未即時制止。結果就是,
A、B案的當事人在辯論程序時都有深深受騙、被突襲、不給機會準備的感覺;C案中,
雙方當事人則在準備程序中白耗心力,針對根本不是問題的問題,打了一大段的糊塗仗。

反過來說,如果審判長早一點盯住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的方向,
確認究竟什麼才是案件的核心爭點、全案有無不合規定的程序問題,
就不會導致當事人在辯論程序時遭到突襲,卻沒有機會再回去思考如何處理或補救。
法院組織法建立合議制的目的,不是想要讓案件審理過程複雜化,
更不是打算任由準備程序與辯論程序之間出現巨大鴻溝,
導致案件以極端跳tone的方式崎嶇前進、令當事人無所適從。
合議庭該作的,是在內部及外部同時建立良好的溝通、討論管道,
在案件初始就能掌握重點,給予當事人說明事實及法律見解,
補足程序上還有疑慮的地方;末端則有三位法官的充分討論與評議,
以降低受命法官個人的主觀意志,提高判決的客觀、準確與合法性。

聽起來,似乎很理想化。
然而,法庭中反覆出現法官的突襲舉動,甚至不經實質評議就以
「生日禮物」的非理性方式作成判決,也正是因為高等法院審級的資深法官容易
太相信彼此的能力,審判長放任受命法官自己掌握準備程序、自己完成判決理由,
進而導致法官的個人意志不慎凌駕司法制度應有的理性思維,
使得當事人難以在程序上有受到保障的感受,判決品質也不易取得長期的穩定性格。
一個再簡單不過的合議制,每位國民都能輕鬆理解的運作方式,
卻恐怕還需要司法從業人員端出更深切的尊重,
別再讓我們捧在手上的判決書,只是法官一時心血來潮的非理性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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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itaNGeoffre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