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我為什麼總是跟公務員對衝??)

出國之前的我,從前輩口中耳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天地雙煞」的故事。
不久後又十分「好運」地,手中一件案件剛好分案由其中一煞審理,
於是還是菜鳥的我,就有了天地雙煞的初體驗
不論開庭態度、判決論述方式,都算是讓青澀的我大開眼界

幾年過去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來來去去,
但雙煞依舊不動如山,穩坐審判席。
去年中,老闆丟給我一件遺產稅案件,由於稅額標的高達上億元,
當事人相當重視,老闆與我也用心地拼出十餘頁的起訴狀。
不料,幾個月後收到法院寄來的開庭通知,右上角的股別居然大喇喇地印著:「」。
我們只能哀怨地感嘆本事務所似乎與雙煞特別有緣,
再戴上鋼盔、硬著頭皮開庭去。沒想到,開庭過程的發展,竟出乎我們想像之外。

案情是這樣子的。
我們的當事人C,是北台灣一位富豪J的親屬。
J十餘年前過世時,立下遺囑處理遺產,並指定由C擔任遺囑執行人;
C也依據稅法規定,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總額及應繳納的遺產稅額。
沒想到,國稅局認為J遺產總額極多,C有漏報嫌疑,便依法命令補繳並開罰。
C不服氣,委託一位老律師L,展開長達數年的行政爭訟。
終於在去年,進入了行政訴訟階段,準備由行政法院開庭審理。

C重新委任了老闆與我,一副準備要與國稅局打一場結結實實的硬仗;
老闆也在起訴狀中旁徵博引,引用一堆學說、實務見解或文獻,
希望在新戰場中扳回一成。開庭當天,更是在腦子中塞滿準備向法官報告的逐點內容…。

只是老闆與我都沒料到,當事人座在法庭後面的旁聽席,
見到的居然是他委任的律師,遭到地股法官嚴詞痛斥責備一小時。
如果民眾對於法官工作品質的要求,可以劃分為「開庭態度」及「問案品質」二部份的話,
地股的開庭態度,應足以讓人聯想起古裝劇中的官府縣太爺,
以高傲、武斷、旁若無人、無法溝通的方式,反覆繞著同一件事斥責原告律師。
老闆數度想要說明我方立場,都遭到法官嚴詞峻拒、並斥為鑽法律漏洞,
最後只能摸摸鼻子、萬分無奈坐在法庭中,飽受煎熬地挺過這漫長的60分鐘。
不過,「開庭態度」是如人飲水、無足為外人道,且事涉主觀,在此暫且不論。
我更有意見的,是地股法官的「問案品質」──
精確地講,是她在審判程序中發表、對當事人有拘束力的法律觀點。

法官認為我方雖然已經起訴,但是未先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
預先繳納「應納稅額的半數」,因此起訴並不合法。
法官同時記明筆錄、諭知律師回去轉達原告C,請立即向國稅局補繳
「應納稅額的半數」(台幣約1億多元),否則本案將不進行實質審理。
(看似一段平穩的要求,其實是透過夾雜著傲慢、專斷的言詞而表達出來)
當下老闆與我都覺得不大對勁,印象中稅法似乎沒有這樣的要求,
但在法官如槍林彈雨般的炮火四射之下,一時實在難以準回應,
只得先點頭稱是,退庭後再回事務所研究。

好了,該是上一堂「法學緒論」的時間了。
我們先來看一下稅捐稽徵法第39條的條文內容: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
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
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
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二、…

我相信,不需要極專業的法律背景或知識,甚至也不需要受過基本法學教育的法律系學生,
一般稍具知識的人,都可以讀得懂這段法條的涵義,以及指涉的狀況。
原則上,國稅局寄出稅單後,民眾若沒在繳款期限內繳納,
再過30天,行政執行署就可能會進行強制執行。
不過,如果民眾不服氣申請復查、提起訴願,而且依法繳納應納稅額的一半,
國稅局就必須暫緩執行,也就是靜待司法判決結果後,再針對正確的稅額進行執行。
換句話說,稅捐稽徵法第39條會影響的,是國稅局或行政執行署要不要執行這一筆稅額,
並不會影響民眾打官司、起訴告國稅局的救濟權利。
厚臉皮一點,硬是一毛錢都不繳的傢伙,大不了被強制執行、扣薪水、凍結不動產之類的,
但依舊可以合法與國稅局在法庭中大戰一場。

但今天老闆與我在行政法院法庭中聽到的,卻是個完全相反的狀況,
讓我們不禁懷疑,我們讀的法律、接受的法學教育,真的與地股法官相同嗎?
究竟是我們解讀法條的能力出了差錯?還是法官神經接錯線、一時秀逗?
不過,更讓我們驚訝還在後頭。
回到事務所,上網一查,赫然發現在民國77年間,
大法官就已經作成第224號解釋,解釋文明白地寫著:
稅捐稽徵法…關於申請復查,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
及不服復查決定始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規定,
但僅有資力之人,得享行政救濟之利益,而未能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
提供相當擔保者則喪失行政救濟機會。…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
與憲法第7條、第16條、第19條之意旨有所不符…

原來,地股法官在法庭中諭示我們的義務,居然是二十餘年前,
就已經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的稅捐稽徵法舊法規定。
民國77年,那還是台灣剛解嚴、行政法令對民眾權益保障十分不周全的年代,
大法官勇於做出宣告稅法違憲的解釋,在當時或許值得讓人額首稱慶;
但在二十餘年後的今日,台灣已經自詡為一進步法治國家的年代,
我們還卻在象徵保障人民權利的行政法院法庭中,清楚地聽到被大法官
一腳踢進故紙堆、早已嚴重落伍、不符訴訟權利保護的陳腐見解。
此際,我似乎不再是熱血沸騰或滿腔憤怒,反而感到一絲時空錯置的荒謬。
這不禁令人駭然,這就是司法改革多年以來,我們期許的法官問案品質?
一位法官如果連法條解釋方式都與常人大異其趣、違反基本的邏輯論理,
甚至會在開庭過程中傳達出可謂完全錯誤、牴觸大法官解釋的法律觀點,
還強行命當事人限期履行完畢時,「民安所措其手足」?
套句鄉民用語,地股法官的法律觀點:簡直比扯鈴還扯了。

司法改革團體推動制定「法官法」、淘汰不適任法官的聲浪已呼喊多年,
卻始終因各種主觀、客觀因素的阻礙而難以實現。
結果就是當事人在繳納訴訟費用後,卻獲得完全不符預期的問案品質,
甚至造成當事人、律師或行政機關的困擾、裁判被反覆撤銷而形成延宕,
如果此時還不能透過特定機制淘汰如此妨礙法治進步的司法人員,
民眾未來要如何信賴司法、如何相信行政法院能勇於捍衛人民權利?

於是,我與老闆只能繼續咬著牙,期待下一次開庭,
再經歷60分鐘羞辱、責罵式的槍林彈雨後,為當事人、為台灣的法官問案品質,
爭取最後一絲殘存的公正、客觀與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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