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學年的所有seminars,即將要在下週結束。
雖然很想在心裡大大寫個「淚」,
不過"Imprisonment & Human Rights"的教授安排大家去參觀監獄,
還是勉強帶著小學出外郊遊的心情,踏上唯一一次「校外教學」的旅程。

說是旅程,其實路程坐車才20分鐘,目的是市郊的Nottingham Prison.
儘管事前教授叮嚀大家不要帶手機等電子用品,
但到了監獄門口,才被告知竟然連書包都不能帶進去。
而門口的安檢程序,更讓台灣各看守所的安檢小巫見大巫:
外套要脫下、逐一檢查每個口袋、皮夾也被翻開,
鞋子要脫下甩一甩、襪底也要扯一扯,確定沒有藏東西,
獄警甚至細細摸透每個人全身上下,甚至還要張嘴檢查口腔@@。

雖然沒參觀過台灣的監獄與看守所,但從小耳聞的結果,
大概知道在裡頭住個幾月數年,並不是件太舒服的事。
不過,當獄警帶我們逐一參觀各項設施,
我開始真切體會到,教授在課堂上提到歐洲對監獄人權的大力保護與推動,
可不是浮在書本上的知識份子白日夢,而是真正落實在實務上。

踏進舍房,甚至逐一走進人犯的cells,
我的感想是:這簡直比我以前在政大住的男舍房間還要高級(淚again)!!
房間面積約2-3坪,窗戶很大、採光不錯;
牆壁漆上乳白、粉紫色,確實如獄警所說讓環境更感溫暖;
衛生標準頗高,還有海綿床墊可以睡。
每個人犯有個人書桌、書架,另外可以擺放些自己「喜好」的東西,例如:
我參觀的那間cell,牆上竟貼滿了雜誌剪下、三點全露的playboy女郎海報,
獄方非但不禁止,還大方讓我們順便一飽眼福@@。

不過由目前讀到的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來看,英國的監獄狀況還不是最好的。
如同教授所說:In Denmark, everything is possible!!
在社會風氣較開放的德國、荷比盧、北歐地區,教授提到許多難以想像、
對台灣來說,恐怕更是匪夷所思的法令與判決。
比如說:法令規定單人房面積至少要12平方公尺,
不可毫無理由隨意搜查人犯房間、甚至脫衣搜身;
人犯有權不受獄方監視、審查,自由收發信件、定期接見或打電話給家人、律師;
有權access娛樂設施(電視、廣播、報紙、圖書館)、運動設備;
有權自己開伙、投票、回家與家人團聚;
歐洲人權法院甚至命令政府必須提供「人工生殖」技術給無期徒刑人犯,
讓他在監獄外的配偶可以懷孕生子;
而在德國,為了「獄方可否不敲門直接進入人犯房間」的生活瑣事,
竟然讓官司一路打到聯邦憲法法院(不過結論是肯定的~~)。

回過頭來,我們是否該說:台灣的監獄人犯人權狀況有待改善?
我現在的感想是:有些爭議較大的人權論述,在台灣或許還有斟酌空間。
過去我曾經認為,只要效法美國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制度,
台灣是有空間廢除死刑的。
但歐洲早在70年代,就有些國家認為「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已違反人權理念;
人犯至少要有重回社會的實質期望,才符合設計監獄的目的。
這種極為前進的觀念(簡直超猛~~),不但不容易為台灣社會所接受,
或許也還有待和被害人保障、刑罰目的互相調和。

至於因為監獄管理而衍生的人權爭議,
我倒覺得,除了瞧瞧歐洲社會是如何對待犯人之外,
台灣的獄政管理有個非常非常大的缺陷:
典獄長說了算,人犯對於權利受害,沒有任何救濟管道~~
說穿了,這是「特別權力關係」的殘留。
德國在70年代,就已將這些陳舊觀念踢進故紙堆裡, 自詡為法制進步國家的台灣,
行政法院至今卻還死守著「司法不宜介入行政管理措施」的觀念。
於是,整個監獄體系被包在密不透光的黑幕裡,
不但無法借助司法判決引入國際標準,進而提昇監獄人權,
行政體系中也缺乏獨立監督機構,從旁矯正完全不受約束的獄方管理權力。

當然我們可以說,透過修法,
提供人犯救濟管道、建立獨立監督機構,
或許是讓台灣追上國際人權標準的方法之一。
然而,當台灣社會還停留在「做壞事的人還要求什麼人權」的傳統觀念下,
判決有罪確定的受刑人,比刑事被告更難爭取到社會認同,
從而幾乎不可能在法制改革上獲得普遍大眾的支援。
對此,學期初教授花了2堂課與我們討論:
"Imprisonment is as a punishment, rather than for a punishment"的想法,
似乎是轉換社會觀念的契機之一。
不過這樣的觀念,在歐洲也花了二、三十年,才逐漸獲得社會認同;
對台灣而言,恐怕是一條更漫長的道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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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itaNGeoffre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