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元貞一年半的時光中,有幾個案件幾乎是陪著我從到職到離職。
因為經手的時間長,即使離職到現在已近一年,
許多案件細節、與當事人的溝通、法庭上的攻防過程,
仍是歷歷在目,不時會浮上腦海。
這些案件中,有爆笑無厘頭的、有當事人極度難搞的、
也有上至老闆下至祕書一同為之人仰馬翻的。

其中一件,我離職時尚未結案,昨天卻意外看到判決書內容。
當事人是個四十幾歲的中年婦人,先生在電子公司上班,
有3個未成年的小孩,她平時則在家裡僱雜貨店。
93年春天,某個平常的午後,她前往家附近的農會接送母親。
農會大樓的電梯載著她上5樓,鋼纜卻在4樓附近突然斷裂。
她,倒在摔成破銅爛鐵般的電梯機廂裡,位置是大樓的B2。

身體上的創傷是可以想像的。
她摔成半身癱瘓,僅能勉強支撐雙腳站直,卻是寸步難行。
電梯協會很快派人勘查故障原因,初步判定是維修不良。
農會也派人致贈慰問金,但卻是杯水車薪。
家裡無故多了個殘障者,復健、醫療支出都是負擔;
先生在工作與照顧太太之間疲於奔命,很快就丟了原來的工作;
她雖能繼續「坐著」顧店,但精神大受影響,罹患了憂鬱症。

我們代表被害人,與農會、電梯維修公司展開賠償協調,
結果自然是十分不順利。
農會主張:已經委託維修公司定期維護檢查,本應免責;
電梯公司認為:鋼纜斷裂之處不在維修契約的涵蓋範圍內,也不願意負責。
我們最後被迫同時提出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
我經手的則是民事部份。

民事部份,爭點就在於電梯公司的主張:
鋼纜斷裂的地方位於電梯機件死角,維修公司每個月檢查2次都沒能發現,
最後因為金屬疲乏導致鋼纜斷裂,維修公司是不是應該要負責呢?
既然涉及專業的電梯機械問題,法院自然而然地要找專業機構鑑定。

但有趣的是,板橋地方法院指定執行鑑定的機構,
是由電梯檢查員組成的職業公會,公會成員都是國內各電梯維修公司。
在鑑定報告出爐前,老闆就帶些不屑的口吻說:
這還用看,結果一定是對維修公司有利嘛~~。
是啊,後來看了鑑定報告,我終於知道什麼叫「請鬼開藥單」了。

今天我若是被指定為鑑定人的維修公司,
見到同業因檢修過失而被告求償,我會怎麼撰寫鑑定報告呢?
我要是認定同業維修確實有過失,
明天會不會換我自己的公司出包,被被害人引用相同的鑑定理由求償?
若是稍微罩一下同業,也許可以換個「All Safe」的結局。

這是個人性的弱點,更會引起鑑定公正性的疑慮。
無奈我在法庭上一再向法官說明,仍無法爭取進行二度鑑定。
於是,鑑定報告認定鋼纜的瑕疵在出廠時早就存在了;
這個瑕疵太過隱密,不在維修契約的範圍之內,根本檢查不到;
電梯因為鋼纜斷裂而墜落,實在不能責怪維修公司檢查不力。
最後,法院也依據這份報告,判定刑事部份全數無罪;
民事部份農會已盡到建築物管理人的責任,電梯公司更毋需負擔賠償。



有些奇怪,不是嗎?
有個人搭電梯從5樓直直摔下B2,竟然無人需要為此意外負責?

或許有人會說,那是電梯製造商的問題,不該苛責他人。
然而,電梯已出廠二十餘年,早已超過損害賠償的時效;
另一方面,電梯出廠後,法律要求每月定期檢修的目的,
不就是要避免因長期運轉產生機件老化、疲勞的危險嗎?
消費者保護法課予服務提供者無過失責任,
不就是擔心有些瑕疵難以歸責任何一方時,
要求比較有資力的服務提供者至少負擔一些責任?
若大樓管理人可以將責任推諉給維修公司,
民法何需課予大樓管理人侵權行為的責任?
若維修公司可以主張某些瑕疵不在維修範圍內,
那這些瑕疵引發的高度風險要由誰承擔?

昨晚看到這樣讓人意外的判決,我其實是斬轉難眠的。
腦海中,不斷浮現被害人先生的滿面憂容。
實際上,我從未親自見過被害人本人,只在電話中與她有過數度交談,
感受到她雖然遭逢意外、身體不便,語氣中仍藏不住堅定樂觀,
不斷鼓勵我們、拜託我們,希望能幫她爭取一些權利與賠償。
而她先生,在每次開庭或會談中,
緊蹙的眉宇間,似乎總訴說著生活上的壓力、對太太的憂心。
我想像著他肩頭上的重擔、左支右絀的醫療開銷、變調的家庭生活,
卻總是擠不出什麼話安慰他。
我只能重複著老調,告訴他官司將會有好的結果。

在判決前不久,我離職了。
我似乎暫時擺脫官司帶來的陰霾,卻無力逃出當事人的情緒,
特別是法院竟然給了個完全敗訴的判決。
我不曉得被害人與家人看到判決,會是什麼樣的場景。
他們可能不懂敗訴的原因、電梯機件的檢修原理;
他們只知道,家人搭了電梯莫名奇妙摔成半身癱瘓,
國家卻說大家都不用負責,被害人請自行吸收相關損害與費用!?
被害人要如何面對她無力的下肢,與陰暗灰敗的後半生?
他們還敢搭電梯嗎?他們還相信司法體系嗎?
他們的孩子在學校公民課程中,還會相信「人民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
國家會出面仲裁並懲罰加害人、要求後者賠償」的法治國家ABC?



電梯,我還是會搭的(只是會瞄一下檢修紀錄)。
司法體系,我知道它滿佈瑕疵缺陷,但還帶著希望。
但我若仍在職,仍在處理這個案件,
我害怕我將無力面對被害人與她先生。
這樣的一審判決,或許只是台灣法院每天作成無數判決的滄海一粟,
但卻可能重重擊垮當事人對司法的信賴。
要求她自己承受半身癱瘓的悲慘結果,
絕不是社會風險分配,或--「妳運氣太差」所能交待過去的。
身為律師,要如何說服當事人鼓起勇氣、撐住接下來的官司?
要怎樣告訴他們二審還有翻盤機會、不要灰心--即使律師心裡已然有數?

現在,我仍試著調適這樣的判決結果。
我太涉入當事人的情緒了嗎?
Ani說,或許這是件好事,
代表我還不至於因案件太多而麻木不仁,成了個冷血律師。
嗯,希望如此。
我不會聲嘶力竭地呼喊「司法不公」、「司法已死」;
也許,我該模仿電影「Seven」的片尾語:
司法或許不完美,但值得我們為它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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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itaNGeoffre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