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6下午1點多,我在院辦reception交出了最後3份報告,
2個學期8項assessment結束了,包括報告與考試。
聽說有同學在報告deadline前整整2天沒睡,
聽說有同學仍舊趕不及按時繳交。
不過不論如何,我總算可以回到中午睡到自然醒的時光了。
儘管有時早上9點多,會在床上考慮要不要起床寫essays (囧…)。

不過和台灣有點像,怎麼assessment一結束,
外頭的天氣就一直有些陰陰的,不見上週的燦爛陽光與湛藍天色。
academic的東西丟到了一旁(其實該開始煩惱畢業論文的題目了),
現在滿腦子都是六、七月四處旅遊的計畫。
扳扳手指算一算,我們還真的要去好多地方哩。

溫帶的四季分明,春夏之際確實能深切感受到萬物生長的盎然生機。
走在路上,即使看來似乎半荒廢、無人居住的空屋,
庭院仍舊長滿了各色叫不出名字、卻可愛到讓人忍不住照張相的小花朵。
於是,最近這裡似乎有些被英國盛開的百花所佔據。
還是換個嚴肅些的話題好了~~



最近美國加州法院作成一個頗受矚目的判決,承認了同性婚姻的合法爭議。
我想官司應該未了,恐怕還要往聯邦最高法院再戰一回;
而在當今最高法院conservative wing稍佔多數的情形下,結果或許還有變化空間。
不過,對同志、性少數團體而言,這個消息應該是頗振奮人心的。

Ani的同學之前給了一個在youtube似乎滿熱門的影音檔
一位荷蘭的小男生唱著“I have two fathers”。
作為國際間極少數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
大概也只有荷蘭小朋友可以這樣大聲唱出自己的心聲。
想想,即使他都承認自己在學校,曾因為雙親身分而got bullied,
換作其他社會風氣較保守的國家(我想這可以包括英國與台灣),
即使法制上承認同性婚姻,不曉得有沒有小朋友敢大聲與同學分享這份心情?

不過,我比較有感觸的,是他唱著:
“I have two fathers, two real fathers.
If they have to, both can be my mother”.
我曾經為此與Ani聊過,若這樣的婚姻制度可行,
是不是代表婚姻之中不需要再區分男性與女性?
「性別」這件事是否不再重要?

「小孩必須與父母親有血緣關係」的要求,早已經無關痛癢,
不然各國也不會普遍承認收養制度;
「小孩必須成長在一男一女組成的雙親家庭」,似乎也無法成立,
一方面單親家庭成長的小孩比比皆是,
一方面眼前這位荷蘭小男生,大概也沒人會質疑他「不正常」吧?

於是,要求婚姻必須由女性與男性組合而成的前提,
僅有的支撐基礎,大概只剩道德觀念與社會接受程度了吧。
這學期有堂課的essay,我選擇了歐洲人權法院關於變性人法律地位的判決,
也涉及這方面的討論。



Christine是個英國的男→女變性人,
儘管英國政府NHS健保體系補助她完成變性手術,
法律上卻不准許她變更戶籍上的原本性別「男」,
於是在同性婚姻尚未合法化的英國,Christine也就不能與她的男友結婚。
因為英國的common law判例宣示,婚姻必須由荷爾蒙方面觀察。
就算Christine已經具備陰道,可以以女性身份進行性行為,
基因上仍是個男性,當然不可以與男性結婚。
於是Christine無法嫁給心愛的男友,又對女性沒興趣,
囧到最高點,她這一世人結婚也就百分百嘸望了。
單就這方面而言,英國其實比台灣還落後…

在2003年,歐洲人權法院慘電了英國政府,
英國政府後來也立法承認變性人的婚姻權利(當然還是只能與異性結婚)。
饒富趣味的是,歐洲人權法院認為:
英國法制迫使變性人處於“intermediate”不上不下的尷尬區域,
這是人權保障上完全不能接受的。
有些意外地,這樣的觀點反而受到批判。
因為法院似乎認為:你想要結婚、想要獲得法律與社會的承認,
最好就在性別上取得一個清晰的身分--要嘛就男、要嘛就女。
“Intermediate”非男非女的型態,法律恐怕不會提供人權保障。

所謂「爽到你、甘苦到我」,
歐洲人權法院讓完成手術後的變性人得到法律承認,
卻有2種人深受其害:
1.尚未完成手術、或不想手術而有變性傾向的人;
2.想結婚的同志。

對於2.,法院的判決基礎還是「異性婚姻」,
必須像Christine這樣已成為女性又想嫁給男性,才是婚姻適格;
至於男男配、女女配,也就…同志仍需努力了。
在此,那位荷蘭小男生的故事似乎更顯意義。
他那2位「爸爸」扮演的家庭角色,其實已不需刻意區分性別:
你要說他有2位「媽媽」,似乎也行得通;
當然,也可以說他有一位爸爸、一位媽媽,與所有同學一樣。
看著他自信而堅定地唱著,我愈發懷疑,
性別、或是荷爾蒙,真的有這麼重要嗎?
如果婚姻、家庭,是對配偶、親人的一種承諾與責任,
我們需要如此汲汲營營地探究DNA中的染色體是X還是Y?

對於1.,法院的立場是「動了手術、脫離“intermediate”才能獲得法律保護」。
這讓我想起幾個月前在BBC上看到關於伊朗社會的深度報導
相信嗎?堅持全球最嚴格伊斯蘭教義的伊朗,
竟然有著世界第二高的變形手術比例~~
原因在於嚴格執行伊斯蘭教義之下,
出櫃的伊朗同志很有可能像斷背山劇情一樣被拖走活活打死;
於是同志們只好「捨身取愛」,忍痛花錢動手術換個性別,
才能大方與愛人交往進而結婚。
然而,這就委屈到怕痛、沒錢、或根本不想動手術的人們。
訪談中,一位不願意動手術的男生,
最後在社會四處排斥之下,只能對記者泣訴依靠賣身求溫飽的痛苦。



想想台灣社會,似乎不比伊朗好太多。
我們還是習於要求每個人具備明確的性別外觀與傾向,
處於“intermediate”非男非女境地的變性人,
不但必須承受社會的歧視、異樣眼光,
(若因案進了警局,社會新聞強調的絕對是他/她們的特殊性傾向)
甚至連求職都可能四處碰壁。
(老闆當然絕不會明講是基於性傾向而不予雇用)

在社會風氣已經十分開放的台灣,同志可以大方地拿著彩虹旗上街遊行,
但許多性少數團體仍舊被壓抑在社會底層。
他們的生活故事,足以讓台灣人引以為傲的自由化歷程蒙上陰影。
我想,他們還需要社會一份認真的正視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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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itaNGeoffre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