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ity Campus in Nottingham University

下學期開始上課了。

一如上學期,教授在第一堂課,總是想在猶如聯合國般的小教室中,
認識每個學生的國籍、求學或工作背景、對這堂課的期望。
幸運的是,目前當我幾次說出"I'm from Taiwan"時,
還沒遭遇到「台灣是個國家嗎?」「台灣獨立了嗎?」之類的尖銳挑戰。
我想,或許這也和人權法LLM中,總是見不到來自中國的學生有關:P

不過上星期五,在監獄人權的研討課中,
老師知道我來自台灣之後,出現了一段有趣的對話。
「台灣...有簽署講義裡這些相關國際人權公約嗎?」
「ㄟ...沒有。因為國際社會至今不承認台灣是個國家。」
「不是國家,好像也可以簽署國際公約吧...」
「ㄟ...我想一方面我們政府有責任,一方面還是因為國際公約組織不允許台灣簽署。」

其實我回答得很心虛。因為我唸了快半年的人權法,
還是不太清楚台灣到底簽署了多少國際人權公約。
回到家,發狠決定查個仔細。
在聯合國網站逛了一圈,殘酷的事實是:
幾個最重要、唸人權法不得不碰的公約國家名單中,
不但永遠見不到"Taiwan"或"Republic of China",
在"China"旁邊更經常出現一個小小的footnote,
記載著台灣在70年代被逐出聯合國後,對岸全面否認ROC過去相關行為的一切效力。

我不確定教授、同學是否知悉這段歷史糾葛,或者他們會直接認定:
台灣根本不關切國際人權狀況,也不想透過簽署公約,保障自己國民的人權。
但放在檯面的事實是,我們不但不是國際人權公約的一份子,
連同曾經簽署的歷史也一同被徹底抹去。
多麼簡單俐落,也多麼殘酷悲哀。

於是我終於知道,為何來到這裡後,
我總是呆呆地望著同學順手拈來各項人權公約,輕巧地回答了教授的提問,
然後深感為何有這麼一片廣如海洋的法律領域,竟然陌生地處於我的法學知識系統之外。
原因不外乎:在他們的法學教育過程,人權公約就是國內法的一部分;
想從法學院畢業、想當個合格律師嗎?麻煩先把人權公約塞進腦子裡。

但在台灣,被排除於國際社會之外、無法簽署人權公約的結果,
這些公約也就不存在於台灣的法律系統之內--至少,沒有強制效力。
於是,法學院教授不會放入教學綱要,專攻人權法的研究生毋需了解任何公約內容。
同樣地,律師為被告主張權利時不會引用,法官撰寫判決時懶得參考;
位於金字塔頂端的大法官進行法律解釋時,
寧可搬出成篇纍牘的美國實務判決、德國學說見解,也鮮少將目光轉向白紙黑字的人權公約。
(查詢的結果,迄今600多號大法官解釋,提及國際人權公約的竟不超過20號...)

我不確定如果將國際公約作為法源之一,台灣的人權保障是否會比現在進步一些。
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法學教授、大法官們,
總是毫不猶豫地認定台灣應該引入國外某項實務見解、判決內容、法律架構,
那麼同樣內涵豐富、已經過無數國外法院發揚闡述的人權公約,
實在沒有理由被排除在台灣法律人的思考範圍之外。
換句話說,如果美國、德國、日本的法制經驗真的珍貴到值得移植,
那麼作為他們法制基礎的國際人權公約,是不是更應該成為我們關注的對象?

換個角度,思考目前執政/在野一頭熱的入聯/返聯行動。
記得一年前,事務所的老闆去了美國一趟,帶回一些當地國中、小學的人權教育書籍。
他語重心長地說:看到人家從小傳授孩子關於國際人權公約、國際組織促進人權的行動歷史,
就知道他們有多重視「作為國際社會成員」這檔事。
(雖然半年下來,美國其實還滿常成為國際人權論述的攻擊標靶@@)

反過來看看台灣,長期被排除於國際社會的結果,
我們對國際法、國際人權行動的理解,其實仍舊極度空虛而表面。
既然未曾透徹了解,政府面對高漲的入聯/返聯民意趨向,
也就只能端出同樣空泛的口號,而不思同時促進「作為國際社會成員」的實質內涵:
加入了聯合國,政府有辦法確保現行法制內容符合各項人權公約?
加入了聯合國,國民真的理解到政府作為會員國的各項實質義務?
若國民向國際法院提起人權訴訟,政府可知如何應訴、答辯?
若國民向國內法院提起人權訴訟,法官可知如何確保國際人權標準的履行?

當然政府或許會說:這現況也不是我造成的,「一切還不攏是阿共仔的陰謀啦~~」
然而,在如此遭到國際孤立的慘況之下,政府若願意付諸行動,
在立法、行政上,配合國際人權標準修正、執行法律,
在司法上,強化法官對國際人權公約的理解並匯入判決意旨,
在教育上,強化民眾關於「作為國際社會成員」的實質理解,而不僅是空泛的口號與公投,
我們即使未能簽署公約,依舊能讓公約內容產生相當強大的約束力量,
進而提升國內的人權保障門檻、拉近與國際社會的距離。

如果有那麼一天,也許我在課堂上,
就不只是朗聲地說出"I'm from Taiwan",而是更堅定地回答教授:
「雖然我們不被承認、無法簽署國際公約,
但台灣還是勇敢地履行國際義務,努力讓國內法制架構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希望真的有那麼一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itaNGeoffre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